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拍黃瓜罰一萬,就叫嚴格監管?

二十多年前, 我爸媽成為製作點心的個體戶, 那時候我經常跟他們一起去周邊的大集上擺攤。 我們家是辦了食品經營執照的,

因為較大一點集市上都會有工商執法人員來檢查。 但所謂有無執照, 差別大概就是有沒有交上那筆辦證的錢。 雖然我無法確認我爸辦證時是否體檢過, 但可以肯定, 從未有執法人員到我家來檢查過生產環境。 所以每每看到縣電視臺宣傳取締無證經營時, 我內心總會冒出一個聲音:有證無證, 究竟對於消費者有什麼實際意義呢?你看, 從那時起我就具備一個評論員的批判思維了。

當然現在的執法肯定要比當年嚴肅很多。 這幾天廣州一個火鍋店因為超範圍經營拍黃瓜等涼菜, 被罰款一萬元。 看了新聞以後才知道, 原來國家對於經營涼菜有著細緻的規定, 操作間的面積、人員、設施都必須達到一定標準, 才能申辦從事涼菜加工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而這家火鍋店的許可證上不包含涼菜加工, 所以廣州黃埔區食藥監局沒收了其經營涼菜21天所得139元, 並罰款1萬元。

按理說, 這起處罰無論從執法程式、援引法規條文上都挑不出瑕疵。 根據去年實施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並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39元顯然不足一萬元貨值, 一萬元罰款也在規定區間內。 但拍個黃瓜賣個涼菜罰款一萬元, 這還是讓很多人難以接受, 網友們甚至紛紛同情起火鍋店主了。

這不禁讓我想起了二十年前在大集上的思考。 從行政執法程式上講, 許可證的尊嚴肯定應該得到維護, 但問題是,

執法的本質就是維護一張證照的名實相符麼?如果我們承認, 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才是食品執法的最高依歸, 是不是應該根據火鍋店所賣涼菜到底有沒有衛生問題, 來決定懲罰的力度呢?至少目前尚沒有證據顯示, 消費者吃了該店的涼菜造成健康損害, 而食藥監局也沒有拿出不合格的檢驗證明, 也就是說該店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實質上的嚴重後果, 那一萬元的罰款相對於139元的經營所得, 確實是有點過重了。 畢竟規定的下限才是五千元, 雖然這也有點多。

多年來連續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讓全社會形成了嚴格監管的共識, 但我們的監管部門似乎把嚴格監管等同於從重罰款。 正如此事中, 食藥監局接到舉報後,

沒有首先檢測涼菜的品質、沒有追查食材來源管道(至少處罰通知書上沒有任何體現), 也沒有調查已食用的消費者有無出現健康問題。 所謂的嚴格監管, 其實就是幹了一件事:罰款!這樣的嚴監管, 是不是有點太沒技術含量了。

嚴格監管應該是從源頭到過程到終端, 編織起一張嚴密的網, 但我們監管體系的前端顯然漏洞太多。 正如很多網友的第一感受, 日常生活中這種不合規售賣涼菜的行為太多, 在普遍性違法的大環境下, 選擇性執法並不能改變食品安全現狀, 而且讓人質疑執法的公平性。 此外, 黃埔食藥監局所依據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據說是全國首部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規。 建全地方性法規, 當然是一種進步。

但它的問題在於不夠細緻, 不分情形, 處罰規定過於籠統。 超範圍經營賣涼菜和故意販賣劣質食品, 案值可能相同, 但其性質卻是差異很大。 按照條例規定機械地開出同樣的罰單, 對於後一種情形可能太輕, 對於前者則顯得不近人情地重。 這可能正是執法人員認為處罰合規, 而吃瓜群眾覺得不合常理的分歧所在。

在這件事上也有很多人強調法規的剛性, 但問題是行政執法中的謙抑性, 也是一條不該被忘掉的重要原則。 能夠以警告等方式糾正的違法行為, 沒有必要件件從重處罰。 不完善整個監管體系, 而過分追求重罰的震懾效果, 不但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還會使執法部門權力畸大。 當某種規定的門檻過高而無法普遍執行時, 實際更多的人被置於了事實違法的境地,此時掌握了執法機動權的執法部門查誰誰有事兒,瞪誰誰懷孕。最後的結果是,對違法者的那點威懾效果,恐怕難以抵消執法者尋租的危害。

商務合作及投稿郵箱:talkpark@ynet.com

實際更多的人被置於了事實違法的境地,此時掌握了執法機動權的執法部門查誰誰有事兒,瞪誰誰懷孕。最後的結果是,對違法者的那點威懾效果,恐怕難以抵消執法者尋租的危害。

商務合作及投稿郵箱:talkpark@ynet.com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