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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可以拿到拆遷補償款?天穗來告訴你

上門女婿有權得到征地補償款?天穗法律顧問表示, 解決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關鍵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那麼, 究竟上門女婿有沒有權利得到征地補償款?

王某於2009年與林州市白鶴山鄉月亮村的顧某結婚。 婚後於2007年12月10日將戶口遷入了其妻戶口所在地林州市白鶴山鄉月亮村。 2012年1月3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鵬。 2016年1月市人民政府因退田還湖專案需要徵用月亮村2組的土地並給被告月亮村進行了征地補償。 月亮村將該征地補償款按每位村民50000元進行了分配, 但沒有給王某進行分配。 為此多次找月亮村組織進行協商, 因被告月亮村不同意而未果。

因此王某通過電腦找到了天穗事務所, 律師通過分析表示“登記結婚後, 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 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因此, 王某已經因婚遷取得了被告月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通過律師的努力, 法院表示原告在2016年1月1日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月亮村2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依法應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 王某要求獲得相應份額的征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應予以支持。

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徵收而消滅的補償。 惠及全體成員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是基於成員身份而來, 只能是均等的, 這是成員權下自益權平等性的必然要求。 好在王先生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了自己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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