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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男子酒駕保時捷碰傷人 被索賠34萬元

去年6月, 葉某酒後駕駛一輛保時捷跑車, 與侯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 導致侯某受傷。 侯某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各項費用34萬餘元。

3月23日上午, 該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龍法庭開庭審理。 庭後, 雙方表示有調解意向。 目前,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男子酒駕保時捷出事故

侯某的妻子參加了昨日的庭審, 而被告葉某則委託律師應訴。

原告訴稱, 2016年6月5日淩晨, 葉某酒後駕車和侯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 造成侯某受傷及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 侯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住院期間, 醫療費用全部由葉某承擔,

共88160.3元。 侯某的妻子說, 這起交通事故導致丈夫九級傷殘。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 葉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 案涉的保時捷車輛逾期沒有進行年審, 也未購置保險。

因葉某未及時進行相關賠償, 侯某訴至法院, 主張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誤工費等348500.84元。

賠償標準存在較大爭議

由於車輛逾期沒有年審, 且未購車保險, 相關賠償責任只能由葉某承擔。 庭上, 雙方對已經支付的8萬餘元醫療費沒有異議, 但對賠償標準存在較大爭議。

原告代理人稱, 事故導致侯某九級傷殘, 而侯某還有兒子、父母需要贍養, 所以提出了賠償34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庭上, 原被告雙方確認存在誤工費。 侯某的代理律師稱, 事故發生前, 侯某的月工資收入大概為15000元左右。

為此他還提供了銀行流水作為佐證。

對於侯某的收入情況, 被告代理人不予認可, 認為存在重新製造證據的嫌疑。 “從銀行流水來看, 多筆收入存在快進快出的情況, 甚至一天之內同進同出, 不符合正常收入的情況。 ”被告代理人主張, 原告未能提交相關收入證明, 應以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目前,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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