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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新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25年

● 政策完善跟哪些人有關?

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科科長楊怡紅介紹, 2016年1月1日起,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 我市根據實際情況, 在與《條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 針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政策進行完善, 出臺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

● 需要個人補繳的, 要繳足10年還是25年?

之前

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連續足額繳納。

之後

25年:達到退休年齡, 累計繳費年限

2016年1月1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 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經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 尚未繳足10年年限, 怎麼辦?

一次性補足,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

逐年連續補足, 直到補足10年為止, 終身享受醫保待遇。

申請辦理城鎮職工醫保停保, 參加繳費較為便宜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原來的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 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該怎麼辦?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入居民醫療保險後再次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提下, 有兩種繳費年限可選擇——10年和25年。

之前

10年:需要連續足額繳費, 中間不允許中斷。 必須補足自初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時至再次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的欠費。

之後

25年:繳納的過程中可以中斷繳費, 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之前的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是予以保留的。

2016年1月1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 用人單位欠費了還能享受醫保待遇嗎?

繳費時間按自然年計算, 也就是以西曆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也就是說, 用人單位在自然年內的任何時間繳清, 都不算欠費。 要是跨了年度再繳就算是中斷繳費了。 單位一欠費, 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就報銷不了了。

相關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原因造成的醫療費用無法報銷, 那麼由單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自行負擔。 ”

● 醫保費補繳了以後,

報銷怎麼算?

用人單位繳清欠費後, 2016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予以報銷。 2016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還是要由單位負責。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跨年中斷繳費時間累計在12個月之內的(含12個月), 需補繳中斷期間的費用, 補繳後可繼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待遇;中斷繳費累計超過12個月的, 續保繳費滿3個月後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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