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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葛宇路引爭議,問題出在語焉不詳的公示上

此前, 央美學生葛宇路用其名字設置路牌, 引發關注。 7月29日, 一則中央美術學院《關於給予葛宇路記過處分的決定》在網上流傳。 葛宇路本人回應稱, 處分並非針對私設路牌一事, “學校不會因這個處分我。 ”

雖然葛宇路本人稱“路牌是畢業展的東西, 屬於藝術討論範疇, 學校不會為這個處分我。 ”“該處分決定並非因為私設路牌, 而是之前犯下的其他錯誤。 ”並且葛宇路事件最早報導是在2017年7月12日, 而這份處分決定的時間為2017年7月5日。 但是, 輿論還是把處分和設置路牌一事聯繫起來, 認為這是學校“秋後算帳”, 並質疑設立路牌,

怎麼就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了?至於影響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這也並非學校校規管理的範疇, 應該由公共管理部門針對破壞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做出處罰, 學校再結合公共管理部門的處罰和校規做出進一步處理。

不得不說, 這是輿論在替葛宇路本人操心, 據媒體報導, 對於學校給予的記過處分, 他本人並沒有申訴, 學校是在申訴期過後對違紀處分進行公示的。 因此可以理解, 他本人對這一處罰並無異議。

為何輿論會對學校給予葛宇路的處分議論紛紛?問題就出在學校對違紀處分進行的公示上。 這存在兩方面問題, 其一, 對於針對學生違紀的處分, 公示可以讓處分公開透明, 可是這是否侵犯學生的隱私?其二, 大學對學生違紀做出處分, 處分是不是應該說清違紀事實, 以及依據的具體規定條文, 而不只是一筆帶過, 讓看到處理文書的人也一頭霧水?如果在學校的公示中就明確提到違規行為是在教學樓旗杆上放不雅圖片、視頻,

那麼, 針對處分的爭議當不會發生。

對於大學公示處分違規學生資訊, 輿論一直有質疑, 認為這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通常大學對此的解釋是, 這可以令處分公開, 也對其他學生起到警戒作用。 但事實上, 由於對此沒有統一規定, 不同學校對此的處理方式不同, 有的是公示的, 有的則不公示, 因此近年來一直有輿論呼籲教育部出臺統一的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還有的學校則在公示學生違規處分資訊, 和公示涉及學校、院系領導的違規處分資訊上, 堅持兩套標準, 對於後者卻不公開。 而其實, 應該公開的是後者, 以便師生知情, 進行監督, 而針對普通學生、老師的處分資訊, 是不應該廣而告之進行公示的,

可以告知本人和相關人群。 以筆者之見, 從保護學生隱私出發, 學校是不宜公示學生違規處分資訊的。

退一步說, 在處分葛宇路這一問題上, 考慮到諸葛路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不清楚在媒體報導之前, 此事影響程度如何), 學校覺得有公開處理的必要, 那麼, 其公示的處分資訊, 只傳遞一個資訊, 即這名學生被處分了, 至於是何原因, 師生通過公示並不知道, 所謂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那是對其行為做出的定性, 而做出這一定性的事實依據是什麼呢?

眾所周知, 法院在宣佈對一名涉案當事人的判決時, 是要詳細交代查明的事實, 然後再依據法律條文, 做出判決的,

沒有一個判決文書, 是不交代違法事實而直接宣判的。 也許校方會說, 公示處分資訊, 與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檔是不同的, 公示就是告訴一個結果, 詳細交代事實, 不利於保護學生隱私。 那麼, 從公示的意義看, 除了告訴師生這名被處分了, 這一公示有何意義?而從保護學生隱私角度, 這種只告訴處理結果的公示, 對學生並無任何意義的保護。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規定,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 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 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 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這要求高校在處罰違規學生時,必須依法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這要求高校在處罰違規學生時,必須依法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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