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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護古代建築成就的博物館 《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獲批

湖北日報訊(記者王馨、通訊員朱博、實習生蘭豔)7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了《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這對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彰顯十堰地域特色、加強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重要意義。

武當山現存古建築及建築遺址66處,建築面積2.7萬平方米,各類文物5000多件。 古建築群始建于唐貞觀年間,明代達到鼎盛,被譽為“中國古代建築成就的博物館”和“掛在懸崖峭壁上的故宮”。 1994年,武當山古建築群入選《世界文化遺產名錄》,2006年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條例》遵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方針,依據古建築群保護管理的現狀,明確界定了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管理使用單位的管理職責,將很多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建立系統的保護機制,提供更全面細緻的保護措施。 比如,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白蟻、蜂類等危害木質建築安全的有害生物防治及石質建築材料風化防治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等。 《條例》規定,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在武當山古建築群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古建築群的歷史風貌。
若有特殊情況,需依法報請批准。 同時,在古建築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以下6種行為:損毀文物保護設施;存儲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燃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在設有禁止煙火標誌區域吸煙、燒紙、焚香;亂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

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 對造成文物損壞不能修復、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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