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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勻老火車站路段現聚眾鬥毆 雙方持槍對射

3月22日至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公開一批法律文書, 其中兩份不起訴文書中的案例事發黔南州都勻市。

案例一:趙某某窩藏毒品案

據瞭解, 趙某某, 男, 1964年生, 都勻人, 2016年7月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都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都勻市人民檢察院批准,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窩藏毒品罪被都勻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2016年9月11日都勻市公安局對趙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現在家。

此案由都勻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窩藏毒品罪, 於2016年9月22日向都勻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都勻市檢察院受理後,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於2016年9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 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都勻市檢察院於2016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偵查機關於2016年11月18日補查重報;都勻市檢察院於2016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偵查機關於2017年1月13日補查重報;都勻市檢察院於2017年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都勻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6年6月29日淩晨, 金某某夥同張某某、潘某某、饒某某等人與徐某某等人在都勻市老火車站路段聚眾鬥毆。 在打鬥過程中雙方持槍對射, 其中徐某某開槍將金某某擊傷, 金某某、張某某開槍還擊, 並將徐某某毆打致傷。 打鬥結束後,

金某某持槍來到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家中處理傷口, 在處理傷口的過程中, 于某某將金某某所持的槍支拿走, 後因傷勢過重, 趙某某將金某某送至黔南州中醫院進行救治。 之後趙某某在於某某帶其明確丟棄槍支的地點後, 找到張某某讓其投案, 並告知張某某丟槍位置, 讓張某某承認金某某等人所使用的槍支是其丟棄以達到包庇金某某的目的。 趙某某在勸張某某自首的過程中, 在明知包內是毒品的情況下, 將張某某讓其轉交的一個裝有毒品的手提包進行窩藏, 後該手提包被公安機關查獲, 共從包內提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計249克, 毒品冰毒疑似物共計72.98克, 經毒品鑒定, 均檢出海洛因及冰毒。

經都勻市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

都勻市檢察院仍然認為都勻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龍某某涉嫌窩藏罪案

據瞭解, 龍某某, 男, 1962年生, 都勻人, 因涉嫌窩藏罪, 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 於2016年8月6日被執行逮捕。

此案由都勻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龍某某涉嫌窩藏罪, 於2016年9月23日向都勻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都勻市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1時許, 張某敏在都勻市老火車站君辰酒店門口參與金某明等人同徐某平的互毆, 並搶走徐某平持有的槍支, 逃離現場。 同日2時許, 被龍某某將張某敏帶至都勻市某宿舍其岳母家中,

張某敏將事情經過告知龍某某。 同日21時許, 在龍某某、趙某南等人的勸說下, 張某敏主動向都勻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7月20日, 張某敏因疾病死亡;2016年11月9日, 都勻市公安局撤銷張某敏聚眾鬥毆案。

都勻市檢察院認為, 龍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行為, 但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不需要判處刑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對龍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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