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李在鎔及其涉及的“三星賄賂案”進行結案公判, 檢方當庭宣佈對李在鎔的量刑標準, 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作為三星集團的實際控制人, 李在鎔於今年2月17日被羈押, 2月28日被正式起訴, 至今已接受了53次審判, 牽涉證人近60位。
檢方主張:為了解決三星經營懸案, 李在鎔以向崔順實女兒鄭維羅提供競馬支援、向K財團等提供433億28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58億元)賄賂為代價, 向朴槿惠提出“不正當請托”。 檢方向法庭提交了相關人士證詞及間接證據、情況證據, 認為李在鎔有罪, 且應重判。
李在鎔方則主張:檢方進行了推理式的無禮搜查, 並沒有可以證明李在鎔進行“不正當請托”的證據或相關陳述, 認為李在鎔無罪。
在今日接到檢方量刑建議後, 法庭將進行長達2-3周的斟酌商議, 並在李在鎔羈押期限(8月27日)到期前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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