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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案」再婚老伴去世,房屋還可以繼續居住嗎?

案情介紹:

許奶奶和老伴兒趙爺爺是黃昏戀, 二人均是中年喪偶, 獨自將子女養大成人, 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 相似的經歷, 二人很快走到了一起。

由於雙方各自都有子女, 也有一定的財產, 遂達成了婚前協定:雙方原有財物(包括房產)均歸各自子女繼承。 後來, 趙爺爺一套房子拆遷, 趙爺爺便用拆遷款在天通苑某社區買了套位於一層的房子, 寫了自己兒子趙某的名字, 但是房子由老兩口居住。

幾年來, 兩家人來往頻繁, 相處的十分融洽。 事情的轉折發生在今年3月, 趙爺爺因病去世了。

趙爺爺去世後, 許奶奶仍在原房屋中居住, 近日, 趙某要求許奶奶搬出原房屋。 而許奶奶認為, 趙爺爺突然病逝, 只給她留了這套房子, 自己也有一定的繼承權, 至少她也可以住到百年之後。 雙方爭執不下, 又不想去打官司, 於是一起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許奶奶和趙爺爺二人在婚前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認定書》中做了明確的約定, 雙方的財產包括住房均歸各自所有, 應當遵從協議的規定。 且許奶奶現在居住的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 為趙某的合法財產, 因此許奶奶對該房屋不具有部分所有權, 更不具有繼承權。

許奶奶再婚前有自己的財產, 子女也有自己的房屋, 儘管子女的房產並非許奶奶所有, 但作為許奶奶的法定贍養人, 她的子女有贍養義務, 包括對其提供必要的住處和生活便利。 且許奶奶與趙爺爺再婚時,

子女均已成年, 與許奶奶未構成撫養關係, 沒有贍養許奶奶的法定義務。

對於趙某, 工作人員也希望趙某考慮許奶奶的情況以及兩家十多年的感情, 能做出些讓步, 能夠給許奶奶充足的時間換房子、適應環境。 最終趙某表態, 願意給許奶奶多些時間, 讓她在房子裡住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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