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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玩直播與人同居,涉嫌重婚了?

網戀無可厚非, 已婚網戀就說不過去了, 已婚網戀還同居並對外宣稱“夫妻”, 這又該作何判定?

陳某是一家公司的網路工程師, 每天除了休息都需要盯在電腦前, 維護公司網路後臺。 最近一段時間, 他經常以加班為由, 將原本可以在家完成的工作挪到了單位。 一開始, 妻子郭某以為是公司安排, 沒有任何懷疑。 後來, 一位朋友告訴郭某, 說她在一個直播平臺, 看到陳某和一位打扮時髦的女性同處一室跟網友聊天。

於是, 郭某按照朋友的提示, 註冊登錄該直播平臺, 果然看見丈夫陳某和一位女性以“夫妻”主持的身份與眾多網友公開直播聊天。

在聊天過程中, 陳某還向網友公開表示, 自己和這位元女性是通過網路相識結為夫妻, 並隨之詳細介紹了二人相知相戀和婚後同居生活的全過程。

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自然而然地把他們當成真夫妻, 給予他們極大的認可和贊同。 之後, 郭某通過朋友幫忙, 將丈夫陳某和女子直播的種種行為, 錄了下來, 作為證據予以保留。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按照傳統的刑法觀念, 重婚罪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 其實不然, 根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在上述案例中, 陳某的重婚行為雖然表現在互聯網上, 但實際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只是通過互聯網平臺讓他人知曉。 而妻子郭某通過朋友幫忙取得的錄影, 足夠證明其丈夫陳某和那位女子的長期同居關係, 且大多數網友也都認為陳某和一起直播的女子是夫妻, 這些都說明了陳某的重婚行為。 因此, 若是郭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還可以向陳某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其實, 重婚罪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說簡單也簡單, 說複雜也十分複雜, 那麼《新婚姻法》裡究竟是如何界定重婚罪的?又有哪些極容易被混淆的情形呢?

1、未到婚齡但是孩子有了, 婚姻無效還是涉嫌重婚?

1996年4月26日, 未到婚齡的小張和小楊遞交虛假出生年月材料登記結婚, 同年生下兒子小小楊。 2001年5月小張發現丈夫小楊與女子小雷同居生活, 小張多次找小楊與小雷, 說明自己是小楊的合法妻子。

但小楊與小雷卻在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縣裡登記結婚。 於是, 小張以涉嫌重婚罪將小楊和小雷告上法庭。

所以, 到底是小張和小楊的婚姻無效?還是小雷和小楊涉嫌重婚?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 凡是沒有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不論同居多久都不會成立夫妻的法律關係, 即沒有領取結婚證明的都是非法婚姻。 但沒有經過法律程式而有夫妻之實特別是指已經有了非婚生孩子的男女關係構成事實婚姻關係。 小張與小楊結婚證雖無效, 確實以夫妻關係相互對待同居生活, 並育有一子, 且人盡皆知。 2002年7月小雷與小楊登記時, 按照《解釋》小楊和小張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 所以楊、張的婚姻有效, 可視為事實婚姻,

而事實婚姻仍可作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同時, 按照《批復》, 楊、雷的行為屬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態的重婚行為, 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2、已婚與他人同居但對外不宣稱夫妻, 是否涉嫌重婚?

小宋與妻子小李婚後兩年再次與青梅竹馬的小馬重逢, 並迅速墜入愛河, 小宋遂即租了一套房子與小馬同居。 此後, 小宋經常藉口出差、開會, 或利用節假日、週末, 去與小馬同居一日或數日。 兩人雖深居簡出, 但有時一同外出吃飯或買菜, 一同訪親探友。 由於在外表現關係甚為親密, 儘管兩人從未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相稱, 但除同學、密友外, 周圍的其他人都認為兩人是夫妻, 只是認為小宋“在外地工作, 很少回家”。 兩人還共同購買家用電器及日常用品, 小宋的部分、小馬的全部工資共用。期間,小宋與妻子小李的關係持續惡化,但小李一直不知道真相。直到3年後,小李從好友那裡得知前往捉姦,才東窗事發。小李隨即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小宋與小馬的重婚罪。

雖然同居,但是從未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相稱,這涉嫌重婚罪嗎?

上述案例中,小宋與小馬雖沒有以夫妻名義相稱,雖只有少數同學、密友知道他們不是夫妻,而由於他們存在共同財產、工資共同支出,對外表現出親密關係,已使周圍的群眾公眾認為兩人是夫妻,明顯當屬其列,即符合《批復》“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精神,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並且,從2005年到2008年期間,小宋與妻子小李的關係持續惡化,小宋與小馬對小李造成了很大傷害,否則小李也不會憤然提起訴訟;小宋的部分工資長期交與小馬共用,侵犯了小李的共有權。

3、重婚證據怎樣收集?

儘管重婚者是在什麼地方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很難被發現,對重婚證據的收集在實踐中較為困難,但也不是無計可施。

不要輕易打草驚蛇。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於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

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

勸說知情人作證。此種情況和第三點所述情況相似,可以勸說知情人幫助作證。

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要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一定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對於證據收集的問題,也可以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宋的部分、小馬的全部工資共用。期間,小宋與妻子小李的關係持續惡化,但小李一直不知道真相。直到3年後,小李從好友那裡得知前往捉姦,才東窗事發。小李隨即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小宋與小馬的重婚罪。

雖然同居,但是從未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相稱,這涉嫌重婚罪嗎?

上述案例中,小宋與小馬雖沒有以夫妻名義相稱,雖只有少數同學、密友知道他們不是夫妻,而由於他們存在共同財產、工資共同支出,對外表現出親密關係,已使周圍的群眾公眾認為兩人是夫妻,明顯當屬其列,即符合《批復》“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精神,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並且,從2005年到2008年期間,小宋與妻子小李的關係持續惡化,小宋與小馬對小李造成了很大傷害,否則小李也不會憤然提起訴訟;小宋的部分工資長期交與小馬共用,侵犯了小李的共有權。

3、重婚證據怎樣收集?

儘管重婚者是在什麼地方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很難被發現,對重婚證據的收集在實踐中較為困難,但也不是無計可施。

不要輕易打草驚蛇。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於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

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

勸說知情人作證。此種情況和第三點所述情況相似,可以勸說知情人幫助作證。

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要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一定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對於證據收集的問題,也可以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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