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周女士為了規避限購政策與丈夫"假離婚", 由於夫妻兩人感情很好,假離婚時根本沒有考慮要公平地分配財產,匆匆忙忙就簽了離婚協議書。 領了離婚證後,兩人很快就用共同積蓄買下了看中的房子並登記在丈夫名下。 根據原來的計畫,兩人應該很快重婚, 然而周女士的丈夫卻突然因為交通事故去世。 當她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時, 卻被告知作為前妻, 周女士對前夫離婚後的房產沒有繼承權。 對此, 周女士表示難以接受。
您認為, 夫妻為買房假離婚,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究竟有沒有繼承權?
(圖為北京市德懷律師事務所的劉會麗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市德懷律師事務所的劉會麗律師認為:
儘管我們很同情本案周女士的遭遇, 但是我們還是很抱歉地說, 在沒有遺囑指定周女士繼承的情況下, 如果依法定繼承的話, 周女士沒有繼承權。
“假離婚”是老百姓口頭的通俗說法, 是基於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主觀上是否有離婚意願而進行區分的。 如果雙方感情破裂、自願離婚的, 那麼就是真離婚;反之, 如果為了規避一些政策、通過離婚達到一定目的, 離婚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那麼就是假離婚。 但是事實上,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 不論是通過法院, 還是民政局, 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 雙方從法律上即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 而且, 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 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公民如果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 那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按照遺囑繼承來處分被繼承人財產,
如果沒有遺囑或者是遺囑無效、被撤銷的情況下, 仍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 周女士從法律上來說已經不是丈夫的配偶, 對於丈夫的遺產, 其不具有法定繼承權。 如果現實生活中出現這種情況, 雙方生活時間又比較長, 一方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 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 以自己雖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為由, 要求分給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