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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觸電“微商”不能簡單一禁了之

昨日, 晉江市教育局下發《關於開展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問題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要求違規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員工及時糾正整改, 未整改的將調查處理。 (3月24日泉州網)

此處, 不得不提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 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但特別強調稱此《意見》不涉及到中小學的問題。

政策不允許, 並不代表現實生活中就能夠完全阻斷。 眾所周知, 基礎教育崗位待遇並不比高等教育科研單位要更好,

其人員同樣有發揮個人能力改善生活的願望, 強行禁止, 最終難免黑市橫行, 讓監管疲於應對。

微商, 是徹底貫徹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下產生的新型產業, 就是連接工廠和消費者的最短的距離, 滿足的是90後對新事物的新需求。 說的直白一點, 微商的出現是新事物, 是人人可以經商的一個平臺、載體, 是“互聯網+”時代的新商業模式。

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 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規定來看, 教師兼職做微商似乎並無不妥, 只要微商不是國家明文禁止的非法經營, 教師所從事的微商不與職務有關聯。

站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家長的立場上, 禁止教師有償家教, 或許主要擔憂老師在課堂上“缺斤短兩”然後課外找補收錢、有悖師德;禁止教師兼職做微商, 擔心會存在著權力尋租, 時常將商品資訊發在朋友圈, 裝看不到是不可能的, 可看到了“到底是買, 還是不買”, 尷尬萬分。

事實上, 教師做微商雖然是兼職, 也是大眾創業的市場所需, 更是人性所趨。 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切斷本職與兼職之間可能產生的利益關係, 如何突出教師應以教學成績為本位的管理思路, 確保公共資源不被私人利用, 確保學生或相關職工利益不被侵犯。

否則, 就會與多年來屢禁不止的“有償家教”一樣, 儘管社會、家長心知肚明, 卻又顯得如此無可奈何。

因此, 只有依法依規嚴禁教師觸電“微商”, 合情合理制度化約束教師“走穴”, 方能真正達到既不影響教師教學積極性, 又不影響到教師與“商海”有個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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