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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訴訟在鏡湖區法院開庭

近日, 鏡湖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鏡湖區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訴無為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一案。 據悉,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 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公益訴訟人訴稱:無為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 2012年至2014年, 沈某、吳某、何某等5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 在該縣嚴橋鎮非法開採, 導致當地礦山地質資源遭到破壞, 並造成礦區塌陷、地形地貌破壞等嚴重後果。 其後, 沈某等人未採取治理恢復措施, 被告無為縣國土資源局亦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無為縣檢察院先後發出三份督促檢察建議, 被告以督促沈某等人治理恢復地質環境依據不足為由, 拒絕採納檢察建議。

公益訴訟人認為, 無為縣國土資源局遲延履職違法, 且其法定職責未依法履行完畢, 被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尚未完全治理恢復, 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經市檢察院交辦, 鏡湖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確認被告怠于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據瞭解,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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