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首爾8月7日電 (記者 吳旭)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7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進行最終庭審。 檢方在終審中提請法院對李在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韓國檢方指控李在鎔為促成合併案、順利接班三星經營權, 涉嫌向前總統朴槿惠及“親信干政”事件核心人物崔順實行賄, 行賄金額達433億韓元(折合人民幣約2.49億元)。 此外, 李在鎔還被指控挪用公款、隱藏海外資產、作偽證等罪名。
李在鎔方面否認行賄, 稱沒有證據證明李在鎔進行過不正當請托。 但檢方表示, 根據相關人士的證言和間接證據,
在最終庭審中, 檢方還向法院建議對其他幾名三星前高管分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
韓國法院對李在鎔一案的審理歷時160天, 期間共有59名證人出席庭審。 朴槿惠也曾多次被傳喚為此案證人, 但其均以其他理由拒絕出席庭審。
據韓媒報導, 鑒於李在鎔第一次羈押期限將於8月27日到期, 法院方面或將於8月25日作出宣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