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補償金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 未依法支付工資補償金及接觸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 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
2.未依法支付工資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 除應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和補足差額之外, 還需支付拖欠部分或差額部分的25%的經濟補償金: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3)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前,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以下過錯情形之一,
①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⑨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勞動的;
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有以下過錯情形之一, 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規制的;
③ 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補償金包括:法定賠償金和損害賠償金等
1.法定賠償金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3)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或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 但逾期未支付或未補足的, 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損害賠償金
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②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③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④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②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③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④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