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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這把戒尺該怎麼用?

@跳躍的魚

我認為適度的懲戒也是教育所必需的, 孩子成長路上經歷挫折中應該有“我做錯了, 我受到了懲罰”這樣的經歷和感受, 這也是成長的一部分。

@半閑真人

我非常贊同這樣一句話:沒有適度懲戒的教育, 是一種不完整的教育。 現在的部分孩子, 由於是獨生子女, 他們一身驕嬌之氣, 不願意被約束, 更不願意被批評, 感恩之心缺乏, 責任心缺失。 如果我們的教育一味的宣導鼓勵, 一味的盲目賞識, 容易使教育走向極端。 任何一個人的成長, 必然是一個犯錯誤的過程, 有些原則性的錯誤, 必須要進行懲戒,

只有在懲戒中才能提高認識, 只有懲戒後的反思, 才能促進學生心智的成熟, 讓學生在懲戒和挫析中前行, 才能使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這一點勿庸質疑!

@窗外...

對犯錯誤的孩子應當懲戒, 讓他們知道犯錯是要受到懲罰的, 在學校沒有懲罰, 在社會上犯錯, 就會受到更大的懲罰。 只有還給老師懲戒的權利, 及懲戒範圍, 才能不會出現老師善意的拍了拍學生, 學生說老師你犯法了, 你打我了, 說起來是玩笑, 其實是教師的無奈。

@later

沒有規矩何成方圓, 我們的孩子主要來自獨生子女家庭, 在農村學校, 常常遇見孩子對著來接送他的爺爺奶奶大呼小叫, 長輩們只是無奈地說, 家裡孩子最大, 只要他肯讀書, 就由他吧!很多農村人只知道知識可以改變命運,

卻不知道過度放縱下的孩子有了知識也無法真正改變什麼。 農村家庭教育的缺失, 已經影響到了學校教育, 很多老師都不敢輕易批評學生了。 老師沒有懲戒權, 只能眼睜睜地放任孩子發展下去。 而且這樣的孩子在逐年增多。

@一蓑煙雨任平生

任何一個孩子的成長一定伴隨著錯誤, 因此教師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恰當的處罰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 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 但是教師氣急敗壞懲罰學生, 是無能的一種表現, 也是教師修養不夠的表現, 處罰學生應該讓學生心服口服。 處罰學生最高境界應是落雪無痕。

「小編插嘴」

教師懲戒學生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學生“長記性“, 避免同樣的錯誤再犯,

教師沒有懲戒權, 教學品質無法得到保證。 教師們應該享有懲戒權, 並有明確的懲戒權行使範圍, 讓教師敢用、會用, 讓教師懲戒權為教育服務。

@落

我認為懲戒的作用要搞清楚, 不能因為孩子出於好奇心等行為打斷教師的課堂而被認定為影響教學秩序。 因此, 首先應該明確何為影響。 其次, 關於懲戒的手段, 在班級中, 在家長會中, 在學校會議中, 都應該進行討論協商, 並且達成一致意見。 把問題擺出來, 讓大家都作為規章來辦事, 這樣, 教師有了自己的管理權利, 也敢管了。 家長也不會小題大做地認為教師不負責任了, 學校也能根據規定用統一標準來界定教師的行為。

@孤獨一刀

就如先生所說“因材施教”,

懲戒也應“因人施戒”。 對於生活在南方經濟較發達的海邊小鎮, 這裡的漁民總以一種“識字就行”, 長高點捕魚、賣魚去。 狹隘的價值觀加上捕到魚群可一夜暴富的心態!浮躁與被動學習, 常常會給教師帶來壓力!無所謂學識的優劣甚至影響到課堂, 教師適當懲戒是可以緩解的。 再說民國時期大師級人物眾多, 影響至今, 哪位不是在戒尺下成長的!一味捆綁住教師“懲戒權”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畢竟人是在教訓中積累錯而改正的!只是“懲戒”不是“體罰”。

@樹兒

法國小說《偷影子的人》中, 小主人公因為在英文課堂中造了一個句子, 老師認為他故意搗蛋而懲罰他週六掃三個小時的落葉。 這是多麼人文的懲罰呀!相比挖苦、諷刺、辱駡這樣的辦法,

體現出了人文關懷。 這就是懲戒的範疇。

相反的例子是, 臺灣著名作家龍應台在《蝴蝶結》一文裡描述了一個讓讀者心寒的場景:“林老師用藤條一鞭一鞭抽下來, 打在頭上、頸上、肩上、背上, 王愛蓮兩手捂著臉, 縮著頭, 不敢躲避, 不敢出聲……然後鮮血順著她的頭髮粘稠地爬下臉, 染著她的手指, 沾了她的制服……”這是龍應台11歲時的真實經歷, 但多年後她依然能細緻地回想, 足見這種傷害有多深。 後來, 王愛蓮帶著三個弟妹跳河自殺了。 這是一個小生命被摧殘的事件。

因此, 雖然教育部門頒佈了可以對學生懲戒的法規, 但是為師者不要盲目樂觀, 慎用懲戒, 掌握好尺度, 以尊重為核心, 以愛為出發點, 採取恰當的教育方法, 才可能達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zay

懲戒是教育活動中,教育者對被教育者、或教育者發白內心地對自己錯誤言行舉止的一種懲罰。它是對錯誤行為的一種糾偏,對錯誤言談的一種反思,對良好習慣養成的一種鞭策。懲戒是師生在共同規則下的執行力,毫無私心,原則是對事不對人,適度適時懲戒很有必要。

記得多年前一位學生,我以言相勸後彼此達成共識——若再加類似錯誤必懲罰自己,兩周後,學生改正了錯誤行為並從中嘗到甜頭,再次找到我,希望再次被懲戒,爭取更大進步。懲戒是教師對學生發展的期望值,是教師對職業操守的良心度,個人覺得教育需要適度、適性、適當的懲戒。

@Kimi

從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到現在的校鬧,又提出彈性放學,學校越來越被動,教師地位越來越低,教育越來越像服務業。當然,咱們制定這些規定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可是實行效果及影響卻事與願違。彈性放學方便家長,利於孩子,可是教師的家庭和孩子怎麼辦?最重要的是,彈性放學時間,孩子的安全誰來擔責?家長全身心投入工作,將孩子完全交給學校,親情如何維護?這已經不是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問題了,這是全社會體制的問題,是民族情感凝聚力的問題。

隨著教育觀念的轉變,我們意識到“棍棒教育”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用體罰的方式懲戒犯錯學生的現象越來越少。可是有些時候我們也會發現,沒有了懲罰手段的約束,學生更易犯錯。而適當的教師懲戒權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老師應不應該行使“教師懲戒權”?懲戒學生又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懲戒權

懲戒權是教師職業所固有的一種權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發展特點所決定的一種教育方式。學生正處於世界觀形成時期,可塑性較強,教師正面的教育引導和相應的懲戒,有助於增強教育效果。但同時,教師又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將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實際教學中,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懲戒權,在於實施懲戒和體罰時“度”的把握。

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明確指出:“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義務。”“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合理的懲戒制度有助於形成學生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抵抗誘惑和戰勝誘惑的能力。”有關教育研究也表明,懲罰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為了更好地區分懲戒與體罰的界限,教師在懲戒學生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懲戒目的要正當明確。教育的目的在於“育人”,懲戒重在“戒”,體罰重在“罰”,二者有天壤之別。“戒”意味“懲治過錯,警戒未來”,“罰”意味“損害身心健康,處罰違規行為”,這就要求教師的懲戒目的明確而正當,並有助於達成其所追求的預期教育目的。

懲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懲戒是一種教育手段,它與說服教育一起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作用於受教育物件。懲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懲戒手段與懲戒事由要保持均衡。換言之,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目的,那麼教師應根據學生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學生的個體差異性等多種因素,選擇對學生權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懲戒過程要公開公正。教師在實施懲戒的時候應考慮社會公眾利益、第三人利益、懲戒對象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力求在三者之間尋求平衡和公正,並充分發揚民主,獲得廣大學生群體的認同和道德支持,以擴大懲戒的教育效果。

轉自人民教育

才可能達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zay

懲戒是教育活動中,教育者對被教育者、或教育者發白內心地對自己錯誤言行舉止的一種懲罰。它是對錯誤行為的一種糾偏,對錯誤言談的一種反思,對良好習慣養成的一種鞭策。懲戒是師生在共同規則下的執行力,毫無私心,原則是對事不對人,適度適時懲戒很有必要。

記得多年前一位學生,我以言相勸後彼此達成共識——若再加類似錯誤必懲罰自己,兩周後,學生改正了錯誤行為並從中嘗到甜頭,再次找到我,希望再次被懲戒,爭取更大進步。懲戒是教師對學生發展的期望值,是教師對職業操守的良心度,個人覺得教育需要適度、適性、適當的懲戒。

@Kimi

從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到現在的校鬧,又提出彈性放學,學校越來越被動,教師地位越來越低,教育越來越像服務業。當然,咱們制定這些規定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可是實行效果及影響卻事與願違。彈性放學方便家長,利於孩子,可是教師的家庭和孩子怎麼辦?最重要的是,彈性放學時間,孩子的安全誰來擔責?家長全身心投入工作,將孩子完全交給學校,親情如何維護?這已經不是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問題了,這是全社會體制的問題,是民族情感凝聚力的問題。

隨著教育觀念的轉變,我們意識到“棍棒教育”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用體罰的方式懲戒犯錯學生的現象越來越少。可是有些時候我們也會發現,沒有了懲罰手段的約束,學生更易犯錯。而適當的教師懲戒權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老師應不應該行使“教師懲戒權”?懲戒學生又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懲戒權

懲戒權是教師職業所固有的一種權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發展特點所決定的一種教育方式。學生正處於世界觀形成時期,可塑性較強,教師正面的教育引導和相應的懲戒,有助於增強教育效果。但同時,教師又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將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實際教學中,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懲戒權,在於實施懲戒和體罰時“度”的把握。

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明確指出:“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義務。”“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合理的懲戒制度有助於形成學生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抵抗誘惑和戰勝誘惑的能力。”有關教育研究也表明,懲罰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為了更好地區分懲戒與體罰的界限,教師在懲戒學生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懲戒目的要正當明確。教育的目的在於“育人”,懲戒重在“戒”,體罰重在“罰”,二者有天壤之別。“戒”意味“懲治過錯,警戒未來”,“罰”意味“損害身心健康,處罰違規行為”,這就要求教師的懲戒目的明確而正當,並有助於達成其所追求的預期教育目的。

懲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懲戒是一種教育手段,它與說服教育一起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作用於受教育物件。懲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懲戒手段與懲戒事由要保持均衡。換言之,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目的,那麼教師應根據學生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學生的個體差異性等多種因素,選擇對學生權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懲戒過程要公開公正。教師在實施懲戒的時候應考慮社會公眾利益、第三人利益、懲戒對象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力求在三者之間尋求平衡和公正,並充分發揚民主,獲得廣大學生群體的認同和道德支持,以擴大懲戒的教育效果。

轉自人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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