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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拿我結婚的陪嫁錢給你兒子買房?”

我跟老公是自由戀愛, 兩人感情好, 大學一畢業就結婚了。 當時婚前買房公婆出了首付和裝修, 寫的老公名字。 婚後共同還貸, 當時也沒想過要老公加上自己的名字, 覺得兩個人感情好, 婚姻基礎牢靠, 他的也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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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協商結婚時, 按照我們那的習俗, 婆家給了彩禮六萬八。 娘家沒要, 直接又帶了過來作為我的陪嫁。 可就在結婚後第二天, 婆婆就跟我說家裡需要用錢, 要借三萬五。 當時我本不想借, 可禁不住老公在一邊勸, 以及婆婆老在我面前有意無意喊窮。 結果三年過去了, 婆婆再沒提過還錢這件事, 就好像沒這回事了一樣!

婚後三年, 我一懷孕就辭職了。 這眼看馬上就要準備生產, 正是需要用錢的時候。 而單單靠老公那點工資, 還了房貸車貸都所剩無幾了。 於是我就想著能不能把婆婆借的三萬五要回來, 畢竟婆婆自己當初也是說借,

有錢會還, 而不是給。

我跟老公提起這事, 結果老公一臉為難, 支支吾吾, 還說我一家人不用這麼計較。 就算婆婆不還錢, 那也沒什麼。 畢竟我們結婚他們也花了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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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 婆婆居然把我的陪嫁錢給了大哥去買房, 而且是第二套房子。 那這不就相當於肉包子打狗, 有去無回了。 知道這個事後, 我跟婆婆大鬧了一場。 責問她為什麼以借的名義, 把我的陪嫁錢給了她兒子去買房?婆婆居然說,

當初我給你們花了那麼多錢, 你的陪嫁錢還不就是我們的錢。 我給我兒子用自己的錢怎麼了?

攤上這麼一個拎不清的婆婆, 我真的是一個頭兩個大。 不知道到底要怎麼辦才能要回我的陪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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