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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遵守哪些程式?是否應當

刑法對每種罪名都做了詳細的定義和規定, 並進行了刑法罪名解讀, 本文主要對刑法中的罪名解讀進行了介紹。

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 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 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 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 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 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 對抗拒拘留的人, 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 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在24小時以內,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一般在下列情況下, 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 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 或者與犯罪集團、團夥有牽連, 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 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 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 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 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 實踐中, 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 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位址不明,

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 交通不便, 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 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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