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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和程式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 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條件:

監視居住的情形。 監視居住的情形, 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 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只能擇一使用, 不能同時並用。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③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 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⑤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證件, 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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