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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否持離婚協議書申請強制執行?

問:譚女士與丈夫宋先生經人介紹結婚, 由於兩人都屬於大齡青年, 兩家老人也催得緊, 於是相處幾個月後便結婚, 婚後第二年就有了孩子。 由於結婚倉促, 加之孩子一歲多時宋先生工作調動至外地工作, 兩人聚少離多, 原本就缺乏深厚感情基礎的夫妻兩人更加淡漠疏遠了。 待到孩子長大入小學後, 兩人終於決定協議離婚, 結束這段平淡無味的婚姻。 兩人商議孩子歸譚女士, 撫養費由宋先生支付。

簽訂完離婚協議書, 他們很快辦理了離婚手續。 但寫在離婚協議裡的撫養費, 宋先生半年來一分錢都沒給,

譚女士數次索要也遭到無理拒絕。 這種情況下, 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

答: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規定,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凡不在此範圍內的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

這些文書有一個共同點, 那就是做出這個文書的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機構。 譚女士與前夫達成的離婚協定, 是個人之間的約定, 顯然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所以, 在其前夫拒絕支付撫養費時,

譚女士不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這不意味著譚女士就無計可施, 她可以向法院起訴, 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 因此, 法院必定會對支付撫養費做出一個判決。 那時, 前夫若仍不給付, 譚女士就可以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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