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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最高可罰款3萬元!

7月28日, 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 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違反本條例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學員檔案、培訓記錄或者偽造、篡改培訓記錄的,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以及設施、設備或者改裝培訓車輛車載計時終端進行培訓活動的,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採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培訓, 或者委託其他不具備資質的機構培訓, 或者以報名點、招生處、分校等形式開展培訓的,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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