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論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文章中或事故責任的劃分中, 經常可以看到或聽到“未保持安全車速”的說法, 那麼, 到底什麼樣的車速是“安全車速”呢?是低速、中速, 還是不超過法規規定的車速?其實, 只憑不超過法規規定的車速這一點, 很難判斷一個車速是不是安全車速。 通過“危險結構”、“三點兩段定律”, 以下情況下的車速可以認為是“安全車速”的必備條件。
(1)駕車時沒有飲酒、疲勞駕駛、駕駛機件不合要求的車輛及駕車時接打手機、收發短信等引發事故的第一大類危險行為。
(2)沒有對方時, 不超過法規規定的車速或略低於法規規定的車速,
圖1 沒有標中心線的公路車速不超過40km/h
(3)有對方時, 在“預防原則”主導下, 在“安全區”儘快將“危險結構”外的正常行駛速度, 調整為預防措施, 如圖2所示。
圖2 將“危險結構”外的車速調整為預防措施
(4)“非安全區”延續“安全區”採取的預防措施, 直至安全通過“危險點”範圍, 如圖3所示。
圖3 “非安全區”延續預防措施直至安全通過“危險點”範圍
(5)同車道行駛, 後車(所駕車)如當時車速是70km/h, 與前車保持的距離要在50米以上即“安全區”。 高速公路上行駛, 如當時車速超過100km/h, 與前車保持的距離要在100米以上即“安全區”, 如圖4、圖5所示。
圖4 70km/h與前車保持的距離
圖5 高速公路超過100km/h與前車保持的距離
做到以上五點才可以稱之為“安全車速”, 缺一不可, 否則就是“未保持安全車速”。
要強調的是:如果時速70km/h時與前車距離小於50米, 時速超過100km/h車距小於100米, 那麼所駕車就已經進入了“非安全區”, 就會始終處在危險中, 就會始終處在對所駕車不可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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