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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訴需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所謂案件的上訴, 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在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 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事項進行審理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上訴作為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但是並非所有的法院一審判決、裁定都能都上訴。 當事人若要上訴, 需滿足法定的條件與要求。

其一,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 如果法律規定不准上訴的裁判, 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的;在我國民訴法中, 對於法院的判決, 原則上都能上訴, 但是特別程式和公示催告程式所做出的判決不能上訴;在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中,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 同時還應注意, 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是不能上訴的。

其二, 具備適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此時就涉及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範圍;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審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作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有被判決承擔責任時才有權上訴;委託代理人上訴時必須獲得特別授權。 依據我國民訴解釋的相關規定, 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 沒有提起上訴的人為被上訴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 均列為上訴人。

然而在必要共同訴訟案件中, 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 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 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 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

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 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 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 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不存在共同利害關係, 他們各自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 以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 以被提起上訴的人為被上訴人。 未提起上訴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訴訟人, 均不能追加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其三, 上訴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即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 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則一審裁判生效, 當事人無法再行提起上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 上訴期間從第一審法院的裁判送達次日起算。 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 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

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 因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後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算。 因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 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在他的上訴期間內, 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只有在共同訴訟中最後一人的上訴期屆滿後, 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其四, 在第二審程式中,

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 或者當事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不應准許;若在第二審程式中, 原審原告撤回起訴的, 需經其他當事人同意, 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 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複起訴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達成和解協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定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因和解撤訴, 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二審程式中, 二審法院會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若沒有提出請求的,二審法院是不予審理的,但若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已日漸成為趨勢,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必將進一步探索出一條高效快捷的審判途徑。

二審法院會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若沒有提出請求的,二審法院是不予審理的,但若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已日漸成為趨勢,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必將進一步探索出一條高效快捷的審判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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