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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份國家公園地方性法規開始施行

我國首份國家公園地方性法規——《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8月1日開始施行。 《條例》的出臺不僅為推進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更為全國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寶貴經驗。

位於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區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 去年6月, 我國首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在這一區域啟動實施, 園區總面積12.31萬平方公里。 三江源國家公園主要保護對象包括草地、林地、濕地、荒漠;冰川、雪山、凍土、湖泊、河流;礦產資源;地質遺跡;文物古跡、特色民居等。

《條例》規定, 禁止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採礦、砍伐、狩獵、捕撈、開墾、採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擅自採石、挖沙、取土、取水;禁止改變自然水系狀態;同時禁止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在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的基礎上, 允許牧民將土地流轉、集中, 發展鄉村旅遊服務業、民族傳統手工業等綠色產業。

《條例》明確, 三江源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保育修復區、傳統利用區等不同功能區, 實行差別化保護。 核心保育區以強化保護和自然恢復為主;生態保育修復區以中低蓋度草地的保護和修復為主, 實施必要的人工干預保護和恢復措施, 加強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護, 實行嚴格的禁牧、休牧、輪牧, 逐步實現草畜平衡;傳統利用區適度發展生態畜牧業,

合理控制載畜量, 保持草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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