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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罰款 短信騷擾的代價

寧夏銀川市西夏區某單位職工張某沒有想到, 自己通過手機短信隨便給本單位同事發了些淫穢資訊, 卻受到了拘留和罰款處罰。 日前, 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甯華路派出所首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對其作出拘留10天、罰款300元的治安處罰, 從而成為寧夏首例發佈淫穢手機短信受到治安處罰的人。

3月28日, 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分局甯華路派出所接到轄區某單位一職工報案稱, 他的同事張某以其女同事的名義, 頻繁給他的手機上發送內容淫穢、曖昧的短信, 導致他與同事、家人之間關係不和。

甯華路派出所辦案民警經過調查走訪, 查詢手機短信記錄, 認定張某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同事的正常生活, 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作出拘留、罰款處罰。

編後

本案的張某為他的輕浮之舉付出了代價。 資訊騷擾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的違法行為之一, 也是引起普遍關注的一則法條。 有人問, 何種程度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朋友之間的玩笑會不會也違法?其實, 日常生活無“小事”, 只要每個人在傳播資訊的過程中恪守公序良俗, 自然與法無礙。 值得注意的是, 該法條的“資訊騷擾”不只包括通過手機發送短信, 還包括通過信件、電話、網路或者其他途徑。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中就包括“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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