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兩個月前, 王大姐的丈夫老張受公司指派到出差。 期間, 老張參加好友老李宴請。 餐後, 老張回到賓館休息。 第二天, 一起出差的同事發現老張死亡, 醫生診斷死因為:酒後嘔吐物導致呼吸堵塞而“猝死”。
公司沒給老張上社保, 王大姐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被一再拒絕。 公司拒賠的理由是, 老張因公外出期間私自應邀赴宴, 是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 不構成工傷。
王大姐想知道, 出差時參加好友宴請, 酒後猝死是否構成工傷?
(圖為北京市豐台區農民工普法學校校長時福茂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市豐台區農民工普法學校校長時福茂律師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分別規定, “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視同工傷”,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大姐丈夫是獨自應邀好友宴請, 完全與公司指派的出差工作內容無關, 故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