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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正式啟動“養老並軌” 繳費不足15年可退費

瀋陽市機關事業單位新招錄、調入的人員, 用人單位需在起薪之月起為其申報參保;參保人死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一次性退費。

日前, 瀋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發佈了《瀋陽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指南(試行)》, 在待遇管理方面更為規範, 多發待遇應追回, 待遇補發、待遇調整均需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此前, 瀋陽市正式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老百姓俗稱“養老並軌”), 本次發佈養老保險經辦程式, 將讓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更加有章可循。

就參保登記、變更等做明確規定

指南中對參保登記、變更和註銷方面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 經編制、財政、人社局認證後, 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當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併、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

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當參保單位新招錄、調入人員新參保的, 應從起薪之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人員新參保手續。 參保人員登記資訊發生變化時, 參保單位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人員資訊變更登記業務。 當參保人員發生工作調出、辭職(退)、解聘、開除、參軍、上學、服刑、失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批准退休等變化時, 應從停薪或失蹤之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人員中斷繳費或暫停發放待遇業務。 中斷繳費人員重新在參保單位恢復工作或暫停發放待遇重新具備享受待遇資格的,

應從起薪之月或恢復領取待遇資格當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人員恢復繳費或續發待遇業務。

繳費不足15年可一次性退費

如參保人員因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選擇不再繼續繳納要求一次性退費的, 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業務, 並提供相關材料。

在統籌範圍內轉入轉出養老保險手續也有了明確的規定, 當參保人員在本地統籌範圍內參保單位之間調轉(調出)的, 須從停薪之月起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統籌範圍內轉出業務,

並提供調轉(調入)手續影本一份。

待遇補發、調整需辦相關手續

在待遇管理方面, 對退休待遇新增、多發待遇追回、待遇補發、待遇調整和重算方面, 也均給出了明確的辦理流程規定。 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 參保單位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即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辦完退休手續後, 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休人員待遇核定。 如出現參保退休人員遲報死亡變更、重複領取待遇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回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 也可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退休人員因待遇核定或調整時間滯後、待遇恢復等原因需要補發養老保險待遇的, 參保單位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待遇補發業務。

對審批有誤需要重新審批的或審批無誤、核算有誤需重新調整待遇的, 以及未參與定期待遇調整需要零星調整的, 也可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已退休人員需要重新核定待遇標準的, 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確認後, 可向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待遇重新核算業務。

來源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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