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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修工幹私活兼職“老中醫”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

說起多才多藝, 不得不佩服機修廠的王師傅, 他不僅是位有30年工齡的機修工, 還是位自學成才的“老中醫”。 這位王師傅做事也是讓人意想不到, 他直接把中藥鋪生意開到了自己工作的車間, 不僅為同事問診、把脈、寫病歷, 還在車間晾曬中藥, 既“充分利用”了時間, 又省下了開診所的租金。 不過這樣的“好事”最終還是被公司發現, 王師傅也因此丟了工作。

近日,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了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認定公司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支付王師傅違約金。

【案情重播】

王師傅于1987年進入某加工公司關聯單位工作,

後因單位改制、轉型、股東變更等諸多原因, 於2002年加入某加工公司工作, 並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擔任機修工。 因為平時工作強度不大, 王師傅幹起私活, 為同事進行中醫診療並從中收取費用, 還在車間晾曬、處理中藥材。 由於公司管理鬆散, 王師傅的這種行為一直持續了三年, 直到2015年公司發現其行為愈演愈烈, 決定予以處理。

隨後, 公司向王師傅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稱王師傅“在工作時間, 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 從事非本職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動, 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和道德行為規範”, 於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王師傅不滿, 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萬元及2015年10月手機話費100餘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王師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9萬餘元及手機話費67元。 雙方均不服裁決, 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結合王師傅自認在車間存放中醫藥書籍的事實, 以及公司提供的王師傅加工處理中藥的照片、錄影, 還有現場勘驗情況, 確認王師傅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確有在工作時間, 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 從事非本職工作的行為。 法院據此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與王師傅的勞動關係, 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雙方均認可的67元話費予以支持。

王師傅不服判決, 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王師傅稱存放中藥書籍、晾曬中藥材等僅僅是出於對中醫的興趣且限於自身養身保健的需要, 並未從事中醫診療行為, 且因平時工作強度不大, 自己並未耽誤正常工作。

【以案說法】

一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2012年至2015年期間, 王師傅曾為多人進行中醫診病配藥, 診病記錄記載了180餘人的問診情況, 且每份記錄均詳細記錄了問診人的問診時間、症狀以及王師傅給予的處理意見, 與醫院病歷記載內容相似。 該診療行為時間跨度長達三年, 所涉人數近兩百, 診療記錄十分詳實, 與王師傅“僅僅出於興趣”之說相悖。 勞動者有業餘愛好並無不可, 但業餘愛好必須是在“業餘”時間。 本案中, 在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從事私人事務”屬於嚴重過失、“利用公司資源獲不法利益”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

王師傅仍長時間在工作場所為他人診療, 並於診療前後在車間晾曬、處理中藥材, 已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故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合法, 無須支付賠償金。 上海一中法院據此認定, 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提高職業技能,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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