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多才多藝, 不得不佩服機修廠的王師傅, 他不僅是位有30年工齡的機修工, 還是位自學成才的“老中醫”。 這位王師傅做事也是讓人意想不到, 他直接把中藥鋪生意開到了自己工作的車間, 不僅為同事問診、把脈、寫病歷, 還在車間晾曬中藥, 既“充分利用”了時間, 又省下了開診所的租金。 不過這樣的“好事”最終還是被公司發現, 王師傅也因此丟了工作。
近日,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了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認定公司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支付王師傅違約金。
【案情重播】
王師傅于1987年進入某加工公司關聯單位工作,
隨後, 公司向王師傅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稱王師傅“在工作時間, 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 從事非本職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動, 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和道德行為規範”, 於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王師傅不滿, 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審法院結合王師傅自認在車間存放中醫藥書籍的事實, 以及公司提供的王師傅加工處理中藥的照片、錄影, 還有現場勘驗情況, 確認王師傅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確有在工作時間, 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 從事非本職工作的行為。 法院據此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與王師傅的勞動關係, 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雙方均認可的67元話費予以支持。
王師傅不服判決, 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王師傅稱存放中藥書籍、晾曬中藥材等僅僅是出於對中醫的興趣且限於自身養身保健的需要, 並未從事中醫診療行為, 且因平時工作強度不大, 自己並未耽誤正常工作。
【以案說法】
一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2012年至2015年期間, 王師傅曾為多人進行中醫診病配藥, 診病記錄記載了180餘人的問診情況, 且每份記錄均詳細記錄了問診人的問診時間、症狀以及王師傅給予的處理意見, 與醫院病歷記載內容相似。 該診療行為時間跨度長達三年, 所涉人數近兩百, 診療記錄十分詳實, 與王師傅“僅僅出於興趣”之說相悖。 勞動者有業餘愛好並無不可, 但業餘愛好必須是在“業餘”時間。 本案中, 在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從事私人事務”屬於嚴重過失、“利用公司資源獲不法利益”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