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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鬧出黃金劫案:原來一開始就是個“局”

這是一個局

約會變搶劫

年逾花甲的大叔約情人到自己家裡見面, 誰料服下一粒“偉哥”膠囊便人事不省, 直到好幾個小時後才發現,

全身上下值錢的黃金飾品早已與他的老相好一道離奇消失。 這是一時興起的盜竊?還是預謀已久的搶劫?法律對此究竟如何定性並量刑?8月2日, 經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被告人林XX(女)因犯入戶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金XX(男)犯搶劫罪, 獲刑六年。 原來, 這出以約會為名的黃金劫案, 從一開始就是個“局”。

入局

約會老情人卻被下藥並搶劫

阿發年逾六十, 周圍人都喊他“發叔”, 結婚幾十年來與老婆的感情漸漸變得淡漠, 幾年前女兒生孩子, 老婆便搬到女兒女婿家居住幫忙, 一直也沒有回來。 他自己一個人空守著一套偌大的房子, 難免寂寞。 三年前一次偶然的機會, 阿發認識了一個名叫小芳的女子。

“我去朋友家串門, 小芳是他們旁邊新搬來的鄰居。 我無意中瞥到她坐在樓道裡繡十字繡, 看得出人過中年不過風韻猶存, 我主動上去搭訕, 就這樣認識了。 ”據阿發說, 之後這個叫小芳的女人便與他發展成了情人關係, 二人不時會在阿發家裡約會。 儘管如此, 他對其真正的身份與背景卻知之甚少。 “只知道老家是安徽的, 很早就離婚了。 ”

去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 小芳又一次按約定時間來到阿發家裡, 吃完飯後二人便開始卿卿我我, 可阿發畢竟有些年歲了, 實在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此時, 小芳見狀便從包裡拿出一粒膠囊, 並稱這是“春藥”, 效果很厲害。 阿發沒多想便吃了, 濃濃的困意瞬間來襲。 待阿發清醒過來已經是第二天淩晨時分,

家裡早已沒有女人的身影, 自己脖子上每天戴著的金項鍊、手上的金手鏈和金戒指全都沒了。 報警後, 阿發很篤定, “當天除了她給我吃的那一顆藥外, 我沒吃別的藥, 連日常醫生給開的六味地黃丸都沒吃。 ”

後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 阿發血液及尿液中均檢測出艾司唑侖(安眠藥成分)。 經蘇州市價格認定局認定, 涉案黃金飾品價值人民幣2萬餘元。

做局

聯手男友算計情人

“小芳是假名字, 我叫孫XX, 今年應該45歲左右, 出生日期早記不得了, 印象裡是屬老虎的, 我與金XX同居一年多, 此外, 與阿發認識有三年, 是情人關係。 ”據孫XX在法庭上供述, “我出生在四川, 13歲的時候被人拐騙到安徽, 賣到一戶姓高的家裡並和他結了婚。 之後生了四個孩子, 兩男兩女。 十多年前我從高家跑了出來, 先到了南京後來又到蘇州。 和四個孩子以及他們的父親早已斷了聯繫。 ”

經法院審理查明, 孫XX是文盲、無業, 也沒有戶口。 據一位潘姓證人陳述, 2005年他在南京與孫XX相識、相戀, 之後同居, 但沒有領過結婚證,

期間他們生有一男孩。 到2009年左右, 他和孫XX一起搬到蘇州來。 直到2015年年底, 孫XX認識了一個姓金的男人, 便沒打招呼就搬走了, 至於孫XX與被害人阿發的關係, 他並不清楚。

而這個姓金的男人就是本案的另一被告人。 據金XX供述, 他是在2015年10月通過微信認識的孫XX, 之後不久她便搬來和他同居了。 “我知道她還有個年紀挺大的相好老頭, 兩個人認識的比我早, 有幾次她和老頭見面回來後都很生氣, 說老頭摳門之類的話。 我就問她老頭身上有沒有值錢的東西, 她說有金項鍊、戒指和手鏈。 我之前在一個小診所裡配過一些安眠藥, 一直放在家裡。 我就和她商量把安眠藥弄碎放在感冒藥膠囊裡, 騙老頭是春藥。 ”

於是他倆就動手把6粒安眠藥用杯子壓碎, 裝到一顆空的感冒藥膠囊裡,靜待阿發再次聯繫“小芳”。事成之後,金XX拿著幾件金飾品去一間黃金回收店典當了2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XX與金XX經預謀,通過採用讓被害人服用藥物昏睡“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財物,被告人孫XX的進入被害人住所前具有“入戶”的非法性系入戶搶劫,但是現有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金XX明知孫XX攜帶藥物進入被害人住所內實施上述行為,故被告人金XX的行為系一般搶劫。

關於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問題。法院認為,刑法語境中“被害人的過錯”是指被害人違反法律、道德規範,侵害法益而激起他人犯罪的行為,如被害人過錯行為的不良性須達到侵犯法益的程度;同時,被害人過錯與犯罪行為之間須具有密切的關聯性,並且這種關聯性是依照一般常理就能為普通人所感知。本案中,根據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在夫妻關係期間邀約並與孫XX發生性關係有違善良風俗,但不必然導致搶劫行為的發生,與犯罪行為的產生並無密切的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孫XX、金XX夥同他人共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讓被害人服用藥物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被告人孫XX有入戶搶劫情節,依法均應嚴懲。與此同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XX、金XX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裝到一顆空的感冒藥膠囊裡,靜待阿發再次聯繫“小芳”。事成之後,金XX拿著幾件金飾品去一間黃金回收店典當了2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XX與金XX經預謀,通過採用讓被害人服用藥物昏睡“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財物,被告人孫XX的進入被害人住所前具有“入戶”的非法性系入戶搶劫,但是現有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金XX明知孫XX攜帶藥物進入被害人住所內實施上述行為,故被告人金XX的行為系一般搶劫。

關於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問題。法院認為,刑法語境中“被害人的過錯”是指被害人違反法律、道德規範,侵害法益而激起他人犯罪的行為,如被害人過錯行為的不良性須達到侵犯法益的程度;同時,被害人過錯與犯罪行為之間須具有密切的關聯性,並且這種關聯性是依照一般常理就能為普通人所感知。本案中,根據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在夫妻關係期間邀約並與孫XX發生性關係有違善良風俗,但不必然導致搶劫行為的發生,與犯罪行為的產生並無密切的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孫XX、金XX夥同他人共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讓被害人服用藥物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被告人孫XX有入戶搶劫情節,依法均應嚴懲。與此同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XX、金XX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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