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司改“重頭戲”:有規矩,自成方圓

去年11月起, 司法責任制改革在全省各級檢察院全面推行, 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建立辦案組織、落實檢察官權力清單、檢察長直接辦案等各項改革任務, 在全省各級院得到了穩步有序推進落實, 修改完善和新出臺改革檔11份。 其中, 省院黨組近期制定出臺的《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檔案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量化規則(試行)》《江蘇檢察機關員額檢察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 有效解決了檢察官司法檔案記什麼、辦案績效考核什麼, 怎麼考核, 考核結果如何運用, 辦案實績和司法規範達不到要求怎麼處理等問題,

將進一步引領和激勵檢察官多辦案、辦好案、勇擔責。 本期《清風講堂》, 對這三份檔進行解讀。

江蘇檢察官辦案有“戶口”可查

《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檔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內容僅有短短十條, 但乾貨滿滿。

司法檔案是全面記載檢察官辦案數量、辦案效率、辦案品質和完成其他業務工作等履職情況的業績檔案。 簡單說, 司法檔案就是檢察官辦案情況的“戶口”, 可以真實客觀反映檢察官司法辦案工作情況, 實行一人一檔。

《辦法》突出司法檔案的司法屬性, 注重將司法檔案與其他人事檔案予以區分, 將司法檔案記載的內容限定在與司法辦案數量、品質、效率相關範圍之內。

具體包括:檢察官的個人基本資訊、崗位經歷等基本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效等司法辦案工作情況;業務部門評查和案管部門專項評查等案件品質評查情況。

檢察官基本情況由政工部門負責提供。 司法辦案及業務工作完成情況由檢察官每季度填寫一次, 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載入司法檔案。 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 應當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具體辦案情況分別載入司法檔案。 案件品質評查情況由各業務部門與案管部門提供。 對檢察官司法辦案情況的評查結果由檢察官本人簽字確認, 報經檢察官所在部門分管副檢察長審批後, 載入檢察官司法檔案。 隨著省檢察院開發的案管機器人智慧輔助辦案系統的不斷完善,

將實現檢察官司法辦案資訊從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內統一抓取, 提高司法檔案建檔工作的便捷性。

為了充分體現司法檔案的規範性, 省檢察院設計了全省統一的司法檔案格式化表格, 細化了司法檔案需經檢察官本人、所在部門、分管檢察長共同確認審核的程式, 規定了對違反載入司法檔案的相關情況準確性和真實性要求的責任追究條款, 確保了全省司法檔案填錄的統一性、規範性和嚴肅性。

案管部門熟悉掌握檢察官司法辦案情況, 因此, 《辦法》明確案管部門是司法檔案的管理部門, 負責司法檔案的建檔、匯總、存檔等工作。

司法檔案是檢察官考核、任職、晉職晉級、表彰獎勵、司法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以後, 評價檢察官的能力水準和司法業績如何, 將主要憑司法檔案說話。

案件有標準 考核更精准

《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量化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一共6章37條, 對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程式、考核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

遴選員額檢察官的目的就是要讓檢察官在一線司法辦案。 由於我國檢察機關不僅擁有批捕權、公訴權、偵查權, 還有法律監督權、司法救濟權等等, 內涵較為豐富。 因而檢察機關的案件形態也較為複雜, 案件的外在表現形式呈現出多樣性。 實踐中, 不同層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對於什麼是案件、怎麼算辦案等產生不同的認識。 為了精准考核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業績,

《規則》在對目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進行清單化梳理的基礎上, 在全國首創性提出了《江蘇省檢察機關案件清單》, 明確了實體性辦案、程式性辦案、指導性辦案三種案件類型, 涵蓋了偵監、公訴等檢察機關全部的10個業務條線138種案件, 有效回答了什麼是案件、如何量化考核案件的實踐難題。 至此, 形成了員額檢察官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案件清單, 探索建立“閉環”型的司法責任體系。

實體性辦案, 主要是指檢察官要經訊問、詢問、會見律師、調卷閱卷、收集證據、認定事實、適用實體法律後, 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或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辦案週期體現階段性、過程性的案件。 程式性辦案, 主要是指對案件內容進行程式性審查, 辦案週期階段性不明顯,原則上履行文書審批簽發法律手續職務行為辦理的案件。程式性辦案過程中,對需要通過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辦案活動開展的,可以認定為實體性辦案。指導性辦案,主要是指具有對下業務指導職能,通過對個案進行程式和實體指導把關、提出具體意見辦理的案件。

對案件進行具體化界定,分類定型,既考慮了檢察機關的訴訟階段性特點,又突出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既考慮了檢察案件的複雜性和差異性,又體現了檢察一體的領導體制;既考慮了檢察機關的不同層級,又兼顧了不同業務類別。以案件清單為標準,認定、統計以及開展案件量化評價,有利於實現對員額檢察官辦案業績更加全面、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

《規則》規定,檢察官每年應當完成一定的辦案數量。其中,專門規定了入額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辦案量:基層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30—40%;設區市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20—30%。省院入額院領導每年直接辦案不少於2件。關於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計算,考慮到案件種類多、類型複雜,且業務類別之間不宜比較、簡單累加,因此,入額院領導根據分管業務,以實體性辦案為計算基準確定辦案量。基層院、設區市院擔任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每年辦案量應達到本部門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在考核內容上,以評價司法辦案為主,兼顧評價司法作風、司法技能和職業操守。因此,在四個一級指標中,司法辦案的考核權重最高,為70%,其餘三個一級指標權重均為10%。司法辦案評價是對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數量、品質、效率、效果、安全、規範等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通過分值量化的方式,直觀反映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業績。通過考核權重設置的區分,引導檢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辦案上來。

在考核方式上,《規則》建立了檢察官辦案績效分級考核制度,入額院領導司法辦案情況由上一級院考核,其他檢察官由本院考核。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檢察官的辦案績效年度考核,有著嚴密的操作程式。首先,由檢察官對個人司法辦案、司法技能情況進行自評;然後,由部門負責人對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分管院領導對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對於案件量化評價工作,由各業務部門初評,案管部門審核;對於司法作風、司法技能評價工作,由政工部門組織開展;對於檢察官職業操守評價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由院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等次建議,報考評委員會評審,最終由院黨組審議決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最終等次。

《規則》規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只有辦案量高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辦案績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品質和效率高、效果好,且職業操守評價無扣分的檢察官,才能被確定為優秀等次。如果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崗位職責,或者司法辦案品質、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一般會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如果檢察官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量60%的;或者存在司法辦案不規範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的;或者在辦案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一般會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等次,是檢察官職務等級晉升、績效考核獎金發放、獎勵等事項的依據。通過量化考核,有效建立了符合司法規律的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體系,在職務等級晉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全面體現能力和業績導向。如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等級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等級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等級時優先考慮。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而對於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組織將對其提醒談話,限期改進;所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對於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所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不發放績效考核獎金。

入額了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江蘇檢察機關員額檢察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情形、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打通了檢察官的入口、出口通道。

《辦法》規定,辦案績效考核達不到考核標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應當承擔相應司法責任的;因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處分的檢察官,都應當退出員額。

這也提醒各位檢察官,入了額並不等於是進了“保險箱”,還必須得好好表現,把案子辦好、把職責擔當好才行。

入額後,如果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和檢察官配偶在其任職檢察院所在設區市區域內從事律師、司法鑒定、司法拍賣職業的;因工作需要調離司法辦案崗位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工作調動離開檢察系統的; 退休、辭職的,也不宜繼續擔任檢察官,需要及時退出員額。

《辦法》規定,對員額檢察官具有退出員額情形的,縣(市、區)院黨組研究提出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意見,報設區市院審核後,層報省院政治部審查。設區市院對本院員額檢察官具有退出員額情形的,院黨組提出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意見,報省院政治部審查。省院政治部提出審查意見,報省院黨組審批決定。

也就是說,入額需要省院黨組審批,退出員額同樣也需要省院黨組審批。在退出員額這樣涉及檢察官切身利益的問題上,組織程式是很嚴格慎重的。同時,《辦法》還規定,對退出員額的,在收到退出員額決定後7日內,可以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覆核申請。省院政治部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

檢察官只是檢察機關三類人員之一,退出員額也並不是“塌了天”。《辦法》規定,檢察官退出員額後仍在職的,按照檢察輔助人員或司法行政人員序列管理。所以,如果還沒有退休,退出員額後,還要繼續認真做好檢察輔助或司法行政工作,繼續為檢察事業貢獻力量。

辦案週期階段性不明顯,原則上履行文書審批簽發法律手續職務行為辦理的案件。程式性辦案過程中,對需要通過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辦案活動開展的,可以認定為實體性辦案。指導性辦案,主要是指具有對下業務指導職能,通過對個案進行程式和實體指導把關、提出具體意見辦理的案件。

對案件進行具體化界定,分類定型,既考慮了檢察機關的訴訟階段性特點,又突出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既考慮了檢察案件的複雜性和差異性,又體現了檢察一體的領導體制;既考慮了檢察機關的不同層級,又兼顧了不同業務類別。以案件清單為標準,認定、統計以及開展案件量化評價,有利於實現對員額檢察官辦案業績更加全面、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

《規則》規定,檢察官每年應當完成一定的辦案數量。其中,專門規定了入額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辦案量:基層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30—40%;設區市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20—30%。省院入額院領導每年直接辦案不少於2件。關於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計算,考慮到案件種類多、類型複雜,且業務類別之間不宜比較、簡單累加,因此,入額院領導根據分管業務,以實體性辦案為計算基準確定辦案量。基層院、設區市院擔任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每年辦案量應達到本部門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在考核內容上,以評價司法辦案為主,兼顧評價司法作風、司法技能和職業操守。因此,在四個一級指標中,司法辦案的考核權重最高,為70%,其餘三個一級指標權重均為10%。司法辦案評價是對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數量、品質、效率、效果、安全、規範等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通過分值量化的方式,直觀反映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業績。通過考核權重設置的區分,引導檢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辦案上來。

在考核方式上,《規則》建立了檢察官辦案績效分級考核制度,入額院領導司法辦案情況由上一級院考核,其他檢察官由本院考核。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檢察官的辦案績效年度考核,有著嚴密的操作程式。首先,由檢察官對個人司法辦案、司法技能情況進行自評;然後,由部門負責人對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分管院領導對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對於案件量化評價工作,由各業務部門初評,案管部門審核;對於司法作風、司法技能評價工作,由政工部門組織開展;對於檢察官職業操守評價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由院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等次建議,報考評委員會評審,最終由院黨組審議決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最終等次。

《規則》規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只有辦案量高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辦案績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品質和效率高、效果好,且職業操守評價無扣分的檢察官,才能被確定為優秀等次。如果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崗位職責,或者司法辦案品質、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一般會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如果檢察官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量60%的;或者存在司法辦案不規範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的;或者在辦案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一般會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等次,是檢察官職務等級晉升、績效考核獎金發放、獎勵等事項的依據。通過量化考核,有效建立了符合司法規律的檢察官辦案績效評價體系,在職務等級晉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全面體現能力和業績導向。如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等級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等級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等級時優先考慮。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而對於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組織將對其提醒談話,限期改進;所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對於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所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不發放績效考核獎金。

入額了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江蘇檢察機關員額檢察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情形、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打通了檢察官的入口、出口通道。

《辦法》規定,辦案績效考核達不到考核標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應當承擔相應司法責任的;因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處分的檢察官,都應當退出員額。

這也提醒各位檢察官,入了額並不等於是進了“保險箱”,還必須得好好表現,把案子辦好、把職責擔當好才行。

入額後,如果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和檢察官配偶在其任職檢察院所在設區市區域內從事律師、司法鑒定、司法拍賣職業的;因工作需要調離司法辦案崗位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工作調動離開檢察系統的; 退休、辭職的,也不宜繼續擔任檢察官,需要及時退出員額。

《辦法》規定,對員額檢察官具有退出員額情形的,縣(市、區)院黨組研究提出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意見,報設區市院審核後,層報省院政治部審查。設區市院對本院員額檢察官具有退出員額情形的,院黨組提出檢察官退出員額的意見,報省院政治部審查。省院政治部提出審查意見,報省院黨組審批決定。

也就是說,入額需要省院黨組審批,退出員額同樣也需要省院黨組審批。在退出員額這樣涉及檢察官切身利益的問題上,組織程式是很嚴格慎重的。同時,《辦法》還規定,對退出員額的,在收到退出員額決定後7日內,可以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覆核申請。省院政治部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

檢察官只是檢察機關三類人員之一,退出員額也並不是“塌了天”。《辦法》規定,檢察官退出員額後仍在職的,按照檢察輔助人員或司法行政人員序列管理。所以,如果還沒有退休,退出員額後,還要繼續認真做好檢察輔助或司法行政工作,繼續為檢察事業貢獻力量。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