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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資訊,一房主被罰500元

8月1日, 故城一房主因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承租人資訊和在公安機關備案被故城警方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17年7月31日晚21時許,

鄭口派出所民警對鄭口鎮京杭大街附近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 鄭口鎮的劉某於2015年8月份將房屋出租冀某, 租期為三年。 今年4月份, 故城縣公安局在故城縣電視臺、衡水故城公安微信公眾號、故城貼吧廣泛發佈通知, 請轄區內出租房屋戶主帶領承租人拿房屋, 人員身份證件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備案, 劉某在得知這一消息後, 仍未引起注意, 未按規定登記備案。 8月1日, 故城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對劉某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 房屋業主出租房屋時, 一定要如實核查、登記承租人資訊, 並及時到轄區派出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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