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訴北京星球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星球通)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星球通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等。
小米訴稱其註冊了
第8911270號商標
正如下面所顯示的
該商標在專用權保護期限內
並且經過小米宣傳和使用
已具備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咱們知道產品上有“MI”
就能很快知道是米家的
而星球通之所以成了被告
便是因為其所銷售的
耳機和資料線
都使用了小米商標
此舉必然涉嫌侵犯了
小米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最讓小納無語的是
星球通曾有過類似的行為
所以該案其實屬於
只是面對賠償經濟損失19.5萬元等的要求,
得, 啥也不用說
一切看結果說話吧
今年3、4月海澱法院開庭審理後
認為星球通銷售的耳機和資料線
分別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
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
使用的標識與小米注冊商標相同
經比對後發現與小米生產的
正品商品存在明顯差異
在不能證明其銷售的商品
有合法來源的情形下
星球通的銷售行為構成侵權
不過重複侵權是怎麼回事
原來星球通此前銷售假小米耳機
早被確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後再次銷售侵權商品
已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院據此酌情
才提高了侵權賠償數額
那麼根據什麼來判斷
銷售商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
首先, 應考慮所銷售的商品是否屬於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 也就是, 是否未經商標權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並容易導致混淆。 其次, 在所售商品屬於侵權商品的前提下, 銷售商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對商品的侵權屬性不知情, 而且被訴侵權商品存在合法來源。
--END--
作者:月兒灣@納傑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