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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火鍋店沒備案就賣涼菜,被罰一萬冤不冤?

誰是誰非

廣州市黃埔區某火鍋店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備註項目不包含涼菜加工銷售的情況下, 生產銷售酸辣蕨根粉等涼拌菜, 收入139元。 黃埔區食藥監局認定其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處沒收違法所得139元, 罰款1萬元。

有網友質疑食藥監部門吹毛求疵, 也有網友說, 執法部門並沒有問題, 這麼做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 孰是孰非?您認為火鍋店沒備案就賣涼菜, 被罰一萬元, 到底冤不冤?

(圖為北京永軒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永軒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認為:

這個案子中黃埔區食藥監局這個做法完全符合現有規定。 、

我們來說一下經營範圍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的第35條明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要去建立一個實行許可證制度, 那麼實際上這個許可證制度就包括了許可的範圍,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第12條也明確規定經營食品需要取得許可,

取得許可要在許可範圍內依法生產經營。 那麼這些規定已經作出了明確的一個要求, 你經營這個範圍必須是許可的範圍。

我們知道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在廣東省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廣東這個地域範圍之內, 觸犯了法律, 超出這個範圍, 那麼食品安全法的第124條、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第60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律, 所以案例中黃埔區食藥監局, 對火鍋店的依法進行處罰不存在任何問題, 不管是程式上還是實體上的處罰, 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一萬元都是符合現有規定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 銷售食用農產品, 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 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 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產停業, 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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