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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遭車碾壓父親欲打司機 悟空問答網友:打人違法

近日, 一名父親14歲的兒子, 騎著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 車上還載著7歲的弟弟, 結果不慎與路上的水泥罐車發生碰撞, 弟弟被水泥罐車碾壓身亡, 哥哥也受了傷。 得知消息的父親到達現場時, 居然追著肇事司機想暴打其一頓, 這種做法到底對不對?

悟空問答答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張新年律師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十四歲少年騎電動車載弟弟不幸遭遇車禍, 而後其父因氣憤暴打司機事件, 涉及兩個方面法律問題:一是誰應該為這起事故負責的問題;二是孩子父親暴打司機所涉及到的法律責任問題。

首先, 關於事故責任問題。 從法律上講, 肇事司機在道路上行車, 通過交叉路口時, 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

應當減速慢行, 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本案中的肇事司機未盡到上述義務, 屬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該行為導致兩位少年遭遇車禍一死一傷, 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司機對事故的發生在責難逃。 從民事角度講, 其交通肇事行為侵犯了兩名被害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其家屬有權向其主張侵權賠償。

其次, 兩名少年對事故的發生也有責任。 因為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座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

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據此, 14歲少年騎電動車上路本身是道路違法行為, 其承載7歲的弟弟上路更是錯上加錯。 從公平的原則講, 兩名少年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應當對事故承擔部分責任, 相對應的, 肇事司機的責任會適當減輕。

在兩名少年之外, 其父母作為監護人, 有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 本案中, 其父母縱容未成年人違法騎車上路顯然未盡到監護義務, 亦應當對事故承擔部分責任, 一定承擔上分擔肇事司機的責任。

再說說, 孩子父親暴打司機的問題。 自己的孩子一死一傷, 是個悲劇, 作為父親情緒激動可以理解。 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其以牙還牙, 以暴制暴發洩情緒的合法理由。 任何一個人的健康權都受到的法律平等保護,

即便他即將成為或者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 該父親對肇事司機進行毆打, 一方面涉及民事侵權問題, 因為其侵犯了肇事司機的健康權, 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 如果其行為導致肇事司機輕微傷, 則屬於治安違法行為, 將受到行政處罰;而如果導致司法輕傷以上, 則觸及了刑法底線, 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將面臨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處罰。

律師說簽約律師陳浩文也在回答中表達了相似的意見:

遵紀守法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尊重, 也是對自己和家人生命財產的尊重和愛護!我們都為男孩父母痛失孩子感到悲傷。 但對男孩父母未充分履行監護責任更覺悲哀, 男孩父親在事後痛打司機也是莽撞和無理的!

一、網上相傳的事件來龍去脈:7月30日, 鄭州黃河路沙口路口, 一輛水泥罐車將一輛電動車捲入車頭之下, 電動車上的兄弟二人也被撞倒在地, 弟弟因傷勢過重當場死亡, 哥哥則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7月30日9時40分許,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水泥罐車駛至黃河路沙口路口時與一輛由東向西穿過路口的黑色電動車發生碰撞,水泥罐車車頭部分推著電動車北行約20米,駛過路口東北角的斑馬線後在10多米外停了下來。突發的一幕驚呆了過往路人,罐車司機跳下車也被看到的場景嚇傻了,水泥罐車的車頭之下卡著那輛黑色電動車,受傷的哥哥躺在車頭前方的地面上,弟弟頭部受傷倒在了罐車尾部10多米外。

120急救人員趕到後,確定7歲的弟弟因傷勢過重已經死亡,14歲的哥哥則沒有生命危險,現場檢查後被送往附近一家醫院進行治療。

至11時,死者多名親屬趕到現場,路邊的罐車司機仍未從驚嚇中醒來,他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閉口不言。

二、誰有權界定過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機構和程式。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雙方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也可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出要求糾正。

三、渣土車、罐車、大貨車在社會上的惡劣影響不能作為本案過錯認定的依據。我們只能就事論事按照本案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劃分、過錯界定,比如罐車闖紅燈沒有?比如罐車超速行駛沒有?罐車司機做到足夠謹慎並在發現有事故發生的時候採取合適的措施沒有?我相信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認定。

四、父母對自己的孩子客觀上的違法行為(騎電動車並搭載人)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可見,男孩騎電動車並搭載人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五、社會管理部分缺位元:現在12歲以下孩子騎自行車上路、16歲以下孩子騎電動車的現象比比皆是,除非發生事故了,平常我們誰在管理、追責?如果就像查酒駕一樣查處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微小違法行為,我們可以避免多少的悲劇發生?

我們社會對微小違法行為的放縱嚴重侵蝕著法治的大堤。

7月30日9時40分許,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水泥罐車駛至黃河路沙口路口時與一輛由東向西穿過路口的黑色電動車發生碰撞,水泥罐車車頭部分推著電動車北行約20米,駛過路口東北角的斑馬線後在10多米外停了下來。突發的一幕驚呆了過往路人,罐車司機跳下車也被看到的場景嚇傻了,水泥罐車的車頭之下卡著那輛黑色電動車,受傷的哥哥躺在車頭前方的地面上,弟弟頭部受傷倒在了罐車尾部10多米外。

120急救人員趕到後,確定7歲的弟弟因傷勢過重已經死亡,14歲的哥哥則沒有生命危險,現場檢查後被送往附近一家醫院進行治療。

至11時,死者多名親屬趕到現場,路邊的罐車司機仍未從驚嚇中醒來,他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閉口不言。

二、誰有權界定過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機構和程式。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雙方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也可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出要求糾正。

三、渣土車、罐車、大貨車在社會上的惡劣影響不能作為本案過錯認定的依據。我們只能就事論事按照本案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劃分、過錯界定,比如罐車闖紅燈沒有?比如罐車超速行駛沒有?罐車司機做到足夠謹慎並在發現有事故發生的時候採取合適的措施沒有?我相信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認定。

四、父母對自己的孩子客觀上的違法行為(騎電動車並搭載人)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可見,男孩騎電動車並搭載人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五、社會管理部分缺位元:現在12歲以下孩子騎自行車上路、16歲以下孩子騎電動車的現象比比皆是,除非發生事故了,平常我們誰在管理、追責?如果就像查酒駕一樣查處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微小違法行為,我們可以避免多少的悲劇發生?

我們社會對微小違法行為的放縱嚴重侵蝕著法治的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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