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這場離婚糾紛讓父母傷透了心!

案件起因

臨淄區的趙先生和張女士2011年5月確立戀愛關係, 同年8月2日登記結婚, 當時沒有房子, 與公婆同住。

2013年4月, 他們看了多處二手房,

最後選定了勇士生活區一套房子。 由於小倆口剛結婚不久, 存款也不多, 買房時錢不夠, 趙先生父母支持了他們一部分錢, 房主一欄寫的是趙先生, 共有人是張女士。

隨著時間的推移, 小倆口爭吵越來越多, 感覺性格不合過不到一塊, 2015年6月終於談到了離婚。

第一次起訴, 法院駁回了, 為的是再給他們一段修復婚姻的時間。 半年後, 張女士再次起訴, 趙先生也痛快地答應了離婚請求, 只是在財產分割上雙方發生了爭執。

雙方各執一詞

2013年, 二人買房時, 趙先生的父母曾支持了一筆購房資金, 趙先生說是10萬元, 張女士說是8.5萬元。

如今, 房子升值了, 至2016年初離婚時, 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56萬元, 可當初老人的出資怎麼算?

趙先生認為,

按照房子的現值, 先在總額中拿出10萬元還給父母, 再把剩下的價值平均分割。 張女士則堅持老人只出資8.5萬元, 而且不必返還, 因為這是老人贈送給他們的, 應該放到夫妻共同財產中平均分割。

法院說法

認定為對雙方贈與 不得撤銷平均分割

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張女士的說法, 依據是, 小倆口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 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被告趙先生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後為雙方購房出資, 而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被告個人, 所以被告父母的出資無論數額多少, 均應認定為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

因此, 被告父母的出資不應返還, 該房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鑒於訴爭房目前由趙先生居住, 故法院考慮此房歸趙先生所有,

由趙先生給付張女士住房補償款28萬元為宜。

律師點評

在結婚登記後購房, 無論是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還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 如果在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 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 故離婚時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購房, 且在購房時明確表示僅僅贈與自己子女的, 則離婚時該房屋歸屬自己子女;如果一方父母僅出首付且對於首付明確僅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則離婚時夫妻僅可對共同還貸以及還貸增值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左:律師 王興 右:主持人 王萱

《律師說法》由臨淄區司法局、臨淄人民廣播電臺聯合開辦!超級律師團為您講述身邊真實案例,

普及法律知識、提高維權意識。

本期嘉賓

王興, 山東全正(臨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上海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 一直秉承“全心全意、正以為民”為執業理念, 辦理了大量的刑、民事案件,積極參加團區委、區志願者協會舉辦的“凝聚青春力量, 共建美麗臨淄”為民志願服務活動,為臨淄居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