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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安全生產工作不給力 這樣的幹部不能用!

作為中央明文規定的“黨政同責”重點工作, 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備受關注, 責任重大。 四川近日連續出臺相關實施辦法和細則, 強化目標績效考評, 省委組織部也印發《關於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進一步體現和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暫行規定》, 明確了多種影響幹部選拔任用的情形。

▉規定適用于哪些幹部?

《規定》所指的幹部主要包括:市、縣、鄉黨政正職、分管副職, 以及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省、市、縣、鄉負有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的幹部。 在相關幹部擬提拔任用或進一步使用時,

要把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參考, 納入幹部工作調研、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幹部考察的重要內容。

▉優先提拔使用得是這樣的好幹部:

一、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 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

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受到上級表彰或通報表揚的;

三、多年從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敢於擔當擔責、工作成效突出的。

▉工作不給力 這樣的幹部不能用: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的;

二、連續三年未完成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年度目標任務的;

三、因履職不到位,

造成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或受到上級環境保護區域限批, 被“一票否決”的;

四、未按規定參與組織環境保護或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造成事故損失擴大或惡劣影響的;

五、所在地區、行業、單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連續兩年排名靠後被約談的;

六、對環境保護督察或安全生產巡查、督查回饋問題查處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七、因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受到追責問責、仍在影響期內的;

八、有其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得提拔重用情形的。

上述情形符合有關規定的, 還將被追責問責、給予組織處理。

(《四川觀察》編輯 蔣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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