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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提前退休新政策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 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 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 享受退休待遇。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 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的。 下面是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退休條件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

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 平均壽命, 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 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辦理退休手續後, 國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 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身體條件, 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 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 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法定退休, 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 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 可自願申請退休。

《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5周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 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本人提出要求, 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周歲, 女年滿50周歲, 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 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 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 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 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 提前退休。

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要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式, 及時為符合退休條件的國家公務員辦理退休手續,

一般應在國家公務員具備了退休條件的當月通知本人, 辦完手續。 對自願退休的, 應由本人提出申請, 經任免機關批准, 再辦理退休手續。

關於退職問題。 建國以後, 我國一直實行幹部退職制度。 隨著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國家公務員將實行養老保險金制度, 按照國家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不同的養老保險金, 因此不需要再分為退休、退職兩種制度;再者, 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 一般也不會出現參加工作幾年就到了退休年齡的情況, 突然喪失工作能力的現象也只是極少數。 因此, 退職作為單獨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實際意義。 為統一政策, 規範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職”形式, 統稱為退休。

公務員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 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 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 關係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 關係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 也關係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 因此, 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 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準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 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 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 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檔、聽報告, 參加有關的活動, 通報有關情況, 使他們及時瞭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 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 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開放, 發揚光榮傳統, 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 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 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 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 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 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併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準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5、喪葬、撫恤待遇

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併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準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5、喪葬、撫恤待遇

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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