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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位法官:您判於歡有罪讓人難以接受

(此文系北京時間評論“三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據《南方週末》報導, 山東省聊城市冠縣的一家公司辦公樓內, 當著兒子于歡的面, 女老闆蘇銀霞遭受了高利貸催債團夥持久的虐待和極端侮辱。 員警出警後離開了拘禁母子倆的房間。 而後於歡用一把刀, 刺死一人, 刺傷三人。 法院據此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對於一個法院已經做出的判決, 作為媒體沒有權力去評價這個判決的對錯, 因為這是上一級法院的職權範圍, 即便是當事人及其律師也只能通過上訴等司法程式來嘗試推翻。 因此北京時間“銳評”不能說這個判決就錯了。

然而銳評君想對做出這個判決的法官說:您判於歡有罪, 讓人難以接受。

首先, 這個判決與銳評君理解的法律常識有些衝突。

在銳評君看來, 此前被害人有侮辱于歡母親的行為, 甚至把屎拉到馬桶裡然後將于歡母親的頭按進去, 又裸露身體做出了令人髮指的侮辱行為, 而這一切都是當著於歡面的。 這顯然符合關於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的表述。

而于歡的行為, 雖然是在警方到達之後發生, 但是當處警民警離開房間後, 於歡再次遭到對方的毆打, 那麼這種毆打行為不應該看成是單獨的行為, 而應當看成是此前侮辱毆打於歡母子的“不法侵害”的延續, 且行為有升級可能, 因此于歡的行為應當是符合正當防衛的即時性要求的。

同時, 於歡雖然是持刀刺中四人, 但是對方在人數眾多且已經持續相當長時間的侮辱、毆打之後, 於歡顯然有理由採取防衛措施。

而這一防衛措施雖然造成了幾名討債者的死亡,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 不屬於防衛過當, 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法條想必您也是知道的。

而銳評君認為, 幾名討債者持續的侮辱、毆打于歡母子行為顯然屬於“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于歡的行為符合銳評君理解的正當防衛。

值得注意的是, 報導中轉述了您判決中提出的“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

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 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說法。

在銳評君看來所謂“未使用工具”不代表討債人的侮辱、毆打不具備危險性, 且前述刑法條款提及的是“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是“生命安全”, 這也就是說只要是嚴重侵害人身權就足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而不一定要威脅到生命才算。

相信您作為法官也是知道的, 人格權也是人身權的一部分, 那麼銳評君認為對他人人格嚴重侮辱的行為也應當被列入次範疇, 不知道您是否能認同。

至少從您目前的判決來說, 恐怕銳評君對於法律的認知與您的認知有些分歧,

因此恕難接受。

其次, 這個判決也與銳評君對於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涵義理解有點不同。

眾所周知, 法律是調節人類社會行為規範中的底線, 判決一個人刑罰, 除了罪刑法定、套用條文, 也還有社會危害性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

那麼從于歡的行為看, 固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但是這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呢?

這當然屬於您作為法官自由心證的部分, 或許銳評君的看法並不正確, 或許在您看來這就是一個極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只不過銳評君想提醒一下, 法官的自由心證基礎不僅包括經驗法則、邏輯規則, 還有法官自己的理性良心。

反正銳評君的理性良心是不能接受這個判決的, 您可自便。

第三, 讓銳評君本能上就難以接受, 恐怕也讓很多線民都難以接受的——這個判決與許多人的道德判斷有顯著差異。

按照這個判決的表述, 侮辱、毆打於歡母子的行為並沒有受到追究, 反而是于歡在對方毆打時的反擊成了犯罪行為。

更有很多線民的感覺是於歡是“動手晚了”, 如果是對方在毆打他母親或者用令人髮指行為進行侮辱的時候痛下殺手,似乎就可以了。

銳評君以為,法律固然是社會調整行為規範之一,但道德同樣是調整行為規範之一,後者雖然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執行,但是公眾對此自有一番評價。

而如今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即便認為屬於防衛過當且不認可其缺乏社會危害性,那麼是否有必要判處無期徒刑呢?如此判決對於社會的引導究竟是什麼呢?假如一個判決與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觸,讓普通公眾難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這樣一個判決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您判決於歡無期徒刑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當然,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的權威是應當尊重的,在此銳評君仍然相信此案應該依靠上訴程式來完成對不同意見的判別,包括銳評君在內的媒體人都不應該直接說這個案件是否判錯了,或許我們這些人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在您這位法官看來是不值一哂的。

不過,俗話說“公道在人心”,銳評君想對您說,沒人能剝奪您作為法官的獨立審判的權力,更沒有人想搞媒體審判。或許您覺得您堅持了法律的嚴謹,而銳評君也只想替許許多多的普通百姓說一句話:您判於歡有罪,我們難以接受,僅此而已。

文/佘友獨

如果是對方在毆打他母親或者用令人髮指行為進行侮辱的時候痛下殺手,似乎就可以了。

銳評君以為,法律固然是社會調整行為規範之一,但道德同樣是調整行為規範之一,後者雖然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執行,但是公眾對此自有一番評價。

而如今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即便認為屬於防衛過當且不認可其缺乏社會危害性,那麼是否有必要判處無期徒刑呢?如此判決對於社會的引導究竟是什麼呢?假如一個判決與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觸,讓普通公眾難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這樣一個判決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您判決於歡無期徒刑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當然,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的權威是應當尊重的,在此銳評君仍然相信此案應該依靠上訴程式來完成對不同意見的判別,包括銳評君在內的媒體人都不應該直接說這個案件是否判錯了,或許我們這些人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在您這位法官看來是不值一哂的。

不過,俗話說“公道在人心”,銳評君想對您說,沒人能剝奪您作為法官的獨立審判的權力,更沒有人想搞媒體審判。或許您覺得您堅持了法律的嚴謹,而銳評君也只想替許許多多的普通百姓說一句話:您判於歡有罪,我們難以接受,僅此而已。

文/佘友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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