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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特困人員救助: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低保1.5倍

在全市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機制健全、運行規範、標準科學合理、資金管道通暢、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推進我市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切實維護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 市政府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稱《意見》),10月1日正式實施。

《意見》新增照料護理內容, 並將供養標準調整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其中, 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給予保障;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

堅持城鄉統籌, 整合農村五保物件和城鎮“三無”人員兩個體系

據介紹, 此前, 特困人員供養分農村五保物件和城鎮“三無”人員兩個體系。 《意見》實施城鄉統籌, 將兩者整合, 在救助物件範圍、救助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內容、審核審批程式、救助供養形式等方面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公平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其中, 《意見》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提出凡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範圍包括原來的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

《意見》規範了申請、審核、審批、終止的辦理程式, 明確了救助供養內容, 新增照料護理內容, 指出應為特困人員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此外, 救助供養內容還包括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 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特困人員死亡後, 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政策待遇。

對符合規定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 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意見》落實救助供養形式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形式。

分類精准救助, 供養標準調整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意見》在供養標準上, 改變以往按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方式定標準, 調整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 以適應不同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服務需求。

《意見》明確,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其中,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 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給予保障。

《意見》要求,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 其供養金按照救助供養標準按月撥付到集中供養服務機構。

完善社會參與機制, 拓寬救助管道

《意見》鼓勵、引導、支援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 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 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援、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意見》提出, 各級政府要探索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機制和管道。

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意見》同時要求, 提升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準,

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服務人員與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員分別按照不低於1:10、1:6、1:3的比例配備。

此外, 《意見》提出完善政策銜接機制, 落實制度保障。 各區(市)、各部門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 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 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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