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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求職者狀告用人單位獲補償 就業歧視兩種管道可維權

乙肝求職者狀告用人單位獲補償

就業歧視兩種管道可維權

華聲線上8月2日訊 在體檢後被公司拒錄, 多方打聽才知道是因為被檢出為乙肝病毒攜帶者。 長沙求職者小李認為用人單位就業歧視, 將其起訴到岳麓區人民法院。 近日, 雙方達成庭外和解, 用人單位補償小李各項損失5000元。

今年5月, 小李通過長沙某公司人力資源專員職位複試後, 公司當場表示錄用小李, 並告知小李基本工資待遇等情況。 在隨後的入職體檢中, 小李被查出攜帶乙肝病毒, 被公司拒錄。 而小李對該項檢查項目並不知情。

小李將公司告上岳麓區法院, 要求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 同時支付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小李起訴後, 與被告公司達成了庭外和解, 小李獲賠5000元。

岳麓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劉蜜純介紹, “乙肝歧視”是對乙肝知識瞭解不足而滋生的疾病歧視。 我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但是, 一些單位仍變相檢查乙肝等指標, 甚至找別的理由拒簽肝炎病原攜帶者。

法官提醒, 如果用人單位就性別、籍貫、身高等個人努力無法改變的特徵提出特別要求, 而這些要求與工作無關的話, 就可能涉嫌就業歧視。 遇到類似的就業歧視, 可通過兩種途徑維權:一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二是以用人單位侵犯平等就業權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常研

實習生 葉香渝 楊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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