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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情人20萬妻子能否要求返還 ?

案情:丈夫20萬元贈情人

王某(男)與劉某(女)系夫妻關係。 王某與另一女子張某一見鍾情, 由於王某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 兩人很快發展成為情人關係。 後來, 王某將20萬元現金贈送給張某, 要求張某買套房子。 妻子劉某知道此事後, 認為這20萬元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丈夫王某無權單獨處分, 要求張某返還鉅款。 張某則認為這筆錢是王某自願送給她的, 她根本不知王某已婚, 因此不願意返還。

分歧:妻子能否要求情人還鉅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 這20萬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處分。

王某將其贈給張某是自願行為, 張某主觀上未與王某串通的故意, 應認定贈與行為有效, 劉某無權要求張某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 劉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一半即10萬元, 因為2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中, 劉某有一半的份額, 王某對劉某的一半份額無權處分。

第三種意見認為, 這2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 數額巨大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分。 王某私自將其贈與他人, 其行為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應認定其贈與無效, 劉某有權要求返還。

評析: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無權單獨處分

本案例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 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 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 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詳細規定,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 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 張某雖然不知道王某已經結婚的事實,

但其接受王某贈與的財產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 因此不屬於有償取得, 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方面因該20萬元數額巨大, 且並非日常生活需要, 王某無權單獨處理, 其無償贈與張某的行為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因此, 王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劉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張某返還。 對於是要求返還20萬元還是10萬元, 由於夫妻財產並未分割, 屬於共同共有並不是按份共同, 既然認定了贈與行為無效, 劉某就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因此,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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