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丈夫20萬元贈情人
王某(男)與劉某(女)系夫妻關係。 王某與另一女子張某一見鍾情, 由於王某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 兩人很快發展成為情人關係。 後來, 王某將20萬元現金贈送給張某, 要求張某買套房子。 妻子劉某知道此事後, 認為這20萬元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丈夫王某無權單獨處分, 要求張某返還鉅款。 張某則認為這筆錢是王某自願送給她的, 她根本不知王某已婚, 因此不願意返還。
分歧:妻子能否要求情人還鉅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 這20萬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 劉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一半即10萬元, 因為2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中, 劉某有一半的份額, 王某對劉某的一半份額無權處分。
第三種意見認為, 這2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 數額巨大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分。 王某私自將其贈與他人, 其行為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應認定其贈與無效, 劉某有權要求返還。
評析: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無權單獨處分
本案例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 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 張某雖然不知道王某已經結婚的事實,
另一方面因該20萬元數額巨大, 且並非日常生活需要, 王某無權單獨處理, 其無償贈與張某的行為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因此, 王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劉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張某返還。 對於是要求返還20萬元還是10萬元, 由於夫妻財產並未分割, 屬於共同共有並不是按份共同, 既然認定了贈與行為無效, 劉某就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因此,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