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信訪 2017-08-03 04:44
信訪有了新規則, 明文規定只有這類問題能直接信訪!(附規則全文)
信訪是個筐
啥事都往裡裝
這是以往信訪工作面臨的最大難題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
為解決難題提供了新辦法!
不信?一起來瞧瞧。
今天, 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 通報《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有關情況。 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就相關規則進行解讀。
信訪工作分類處理, 就為老百姓解決問題開上了快車!
那麼, 這份“神奇”的規則, 都有哪些新規定?對你我有哪些實在的影響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哪些問題可以找信訪部門解決?
答: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訴求直接歸為訴類事項, 交由相關政法部門處理。
不屬於訴類事項可以直接提交信訪訴求。
問題二:怎麼知道有權處理機關
是按信訪程式處理,
還是按其他法定程式處理?
答:有權處理機關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 應當在收到訴求15日內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 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
有權處理機關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途徑辦理的, 應當在收到訴求15日內製作告知書, 將擬適用的其他法定途徑及依據、查詢或者聯繫方式等內容告知信訪人, 並在告知書上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
問題三:信訪訴求在分類處理時,
要經過哪些流程?
答:信訪訴求進入分類處理常式, 需要經過6步走:
第一步: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
第二步:確定有權處理機關。
第三步: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式受理。
第四步: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式辦理,
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第五步:通過信訪複查覆核糾正分類錯誤。
第六步: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
問題四:信訪部門要求分類處理,
但不清楚自己的訴求
應該找誰辦理, 怎樣辦?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 登錄國家信訪局網站, 網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 各地各部門來訪接待場所也都擺放了相應的宣傳材料, 群眾可以隨時查閱。
方法三 相關工作人員在接訪過程中也會向群眾解釋。
方法四 很多地方和部門還引入律師參與信訪工作, 借助專業力量讓群眾知道訴求該找誰辦、該按什麼途徑辦、該具體怎麼辦。
如果群眾堅持要找信訪部門解決,
問題五:依法分類處理中如果出現
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的情況怎麼辦?
我的訴訟要求不會在
分類過程中掉入真空地帶?
答:答案是不會的。
對於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 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 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 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所有的規定是銜接、周延的, 確保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 不會出現真空地帶。
問題六:遭遇“踢皮球”
或故意拖延扯皮怎麼辦?
答:大可放心, 《規則》規定, 如果出現受理爭議問題, 行政機關認為收到的訴求不屬於職責範圍, 可以向轉送機關提出異議, 但要詳細說明理由。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 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 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 由專門信訪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所有的工作環節環環相扣,都有明確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問題。
對於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規定,拖延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專門信訪工作機構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問題七:在分類以後,
會出現“只接受不辦理”情況嗎?
答:《規則》中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督辦,杜絕這種情況發生。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問題八:實行分類處理後,
信訪部門會不會變成了“收發室”,
信訪幹部成了“旁觀者”?
答: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信訪部門還要在5個方面發揮作用:
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在信訪部門,對群眾提出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要做好登記、甄別,在規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處理。
二是分流導入需要落實。對訴求解決途徑明確的,黨委政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職能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與訴求的具體辦理部門會商確定適用的法定途徑,實現準確分流。
三是分類處理不是一分了之,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複雜信訪訴求要負責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
四是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適用法定途徑、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要負責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是對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依法履職處理的,信訪部門要負責兜底解決,比如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產生的問題等,這些都是難啃的“硬骨頭”。因此,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而是任務更重了。
問題九: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
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但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如果兩個月後,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怎麼辦?
答:對於這類訴求,行政機關沒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規則》也會把未按規定期限處理的情形列入督辦範圍。
問題十:之前已經提交了信訪訴求,
今天《規則》才下發。
如果訴求不符合《規則》要求,
如何處理?
答: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在《規則》生效前已經有了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並提出複查覆核申請,複查覆核機關審查後,認為有關處理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適用途徑錯誤且對信訪人實體權利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予以糾正;
二是對於正在辦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該主動改正。
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覆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定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訴求,應當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予以登記,甄別處理,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訪訴求,在15日內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除外情形的信訪訴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轉送時可以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提出適用信訪程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建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對是否屬於職責範圍進行甄別,按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
(二)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三)不屬於本機關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第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訴求,應當進行甄別,按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以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轉送、交辦機關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機關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二)轉送、交辦機關分類處理建議需要調整的,可以變更原分類處理建議,選擇信訪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
(三)不屬於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 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分別採用以下相應程式處理:
(一)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二)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調整範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設定程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式處理;
(三)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
對前款規定中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第七條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應當與本機關對該訴求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進行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式。
有權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訴求之日起15日內製作包含以下內容的告知書,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
(一)擬適用的其他法定途徑及依據;
(二)查詢或者聯繫方式;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除告知以上內容外,需要依申請啟動的,還應當告知其申請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受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有權處理機關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應當在收到訴求之日起15日內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
第九條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與本機關責任部門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會同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後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律師在依法分類處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式做出行政處理,並告知信訪人救濟途徑和期限,送達信訪人。
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中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應當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訴求的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 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可以運用教育、協商、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並送達信訪人。
信訪處理意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錄入國家信訪資訊系統。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訴求過程中,可以通過與信訪人和解或對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方式處理訴求。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與信訪人自願和解;可以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經和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和解協議書或調解協議書。
第十五條 信訪複查(覆核)機關在信訪複查(覆核)中,發現訴求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複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適用其他法定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複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有權處理機關正在或者已經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管道反映的,區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不再重複處理;
(二)對同一訴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條有關規定處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是否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處理;不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理。
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訴求,信訪人重複提出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在分類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機關應在30日內書面回饋情況,採納建議的,應列出落實措施和期限;未採納建議的,應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分類處理工作中因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本機關責任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部門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納入督辦範圍,並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將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情況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範圍。
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考核及時受理率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計算,考核按期辦理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辦理期限計算。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統計本部門和同級有權處理機關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交上年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本規則中的送達,屬於信訪程式的,適用《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屬於相關法定途徑的,適用相關規定。
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告知,可以採用短信、資訊網路或者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營人員: 周卉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所有的工作環節環環相扣,都有明確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問題。
對於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規定,拖延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專門信訪工作機構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問題七:在分類以後,
會出現“只接受不辦理”情況嗎?
答:《規則》中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督辦,杜絕這種情況發生。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問題八:實行分類處理後,
信訪部門會不會變成了“收發室”,
信訪幹部成了“旁觀者”?
答: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信訪部門還要在5個方面發揮作用:
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在信訪部門,對群眾提出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要做好登記、甄別,在規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處理。
二是分流導入需要落實。對訴求解決途徑明確的,黨委政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職能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與訴求的具體辦理部門會商確定適用的法定途徑,實現準確分流。
三是分類處理不是一分了之,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複雜信訪訴求要負責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
四是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適用法定途徑、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要負責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是對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依法履職處理的,信訪部門要負責兜底解決,比如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產生的問題等,這些都是難啃的“硬骨頭”。因此,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而是任務更重了。
問題九: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
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但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如果兩個月後,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怎麼辦?
答:對於這類訴求,行政機關沒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規則》也會把未按規定期限處理的情形列入督辦範圍。
問題十:之前已經提交了信訪訴求,
今天《規則》才下發。
如果訴求不符合《規則》要求,
如何處理?
答: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在《規則》生效前已經有了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並提出複查覆核申請,複查覆核機關審查後,認為有關處理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適用途徑錯誤且對信訪人實體權利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予以糾正;
二是對於正在辦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該主動改正。
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覆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定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訴求,應當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予以登記,甄別處理,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訪訴求,在15日內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除外情形的信訪訴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轉送時可以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提出適用信訪程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建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對是否屬於職責範圍進行甄別,按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
(二)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三)不屬於本機關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第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訴求,應當進行甄別,按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以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轉送、交辦機關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機關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二)轉送、交辦機關分類處理建議需要調整的,可以變更原分類處理建議,選擇信訪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
(三)不屬於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 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分別採用以下相應程式處理:
(一)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二)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調整範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設定程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式處理;
(三)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
對前款規定中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第七條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應當與本機關對該訴求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進行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式。
有權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訴求之日起15日內製作包含以下內容的告知書,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
(一)擬適用的其他法定途徑及依據;
(二)查詢或者聯繫方式;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除告知以上內容外,需要依申請啟動的,還應當告知其申請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受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有權處理機關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應當在收到訴求之日起15日內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
第九條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與本機關責任部門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會同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後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律師在依法分類處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式做出行政處理,並告知信訪人救濟途徑和期限,送達信訪人。
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中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應當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訴求的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 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可以運用教育、協商、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並送達信訪人。
信訪處理意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錄入國家信訪資訊系統。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訴求過程中,可以通過與信訪人和解或對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方式處理訴求。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與信訪人自願和解;可以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經和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和解協議書或調解協議書。
第十五條 信訪複查(覆核)機關在信訪複查(覆核)中,發現訴求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應當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複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適用其他法定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複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有權處理機關正在或者已經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管道反映的,區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不再重複處理;
(二)對同一訴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條有關規定處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是否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處理;不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理。
適用信訪程式辦理的訴求,信訪人重複提出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在分類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機關應在30日內書面回饋情況,採納建議的,應列出落實措施和期限;未採納建議的,應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分類處理工作中因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本機關責任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部門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納入督辦範圍,並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將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情況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範圍。
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考核及時受理率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計算,考核按期辦理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辦理期限計算。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統計本部門和同級有權處理機關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交上年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本規則中的送達,屬於信訪程式的,適用《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屬於相關法定途徑的,適用相關規定。
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告知,可以採用短信、資訊網路或者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營人員: 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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