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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了怎麼辦?這是職場中常見的一個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小問題來討論:

1、是否必須續簽勞動合同?

當然不是。 勞動合同到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有權利決定不再續簽。

2、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決定不續簽, 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願意續簽, 並且待遇不變或者增加, 勞動者個人不願意續簽, 則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想續簽但降低待遇, 勞動者不同意的, 同樣有經濟補償。

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提前30天“辭職”?

《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指正式員工, 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 可以理解為, 這是勞動者的任意解除權。 無須理由, 想走就走, 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在實際操作中, 多數用人單位也會這樣要求。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 一些企業也會這樣要求。 要求勞動者如果不同意續簽的, 需要提前30天“辭職”。 其實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 或者說, 是用人單位故意為難勞動者的表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這不同于37條的勞動者任意解除。

雖然在實際操作中, 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肯定都是在合同期滿之前(例如提前幾天), 但這決不意味著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還需要提前“辭職”。 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終止, 這就不是一個“辭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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