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趙紫怡)2017年3月23日一大早, 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青岩派出所值班室就來了一位面露難色的居民。 他是來開“死亡證明”的。
近年來, 出現的各類“奇葩證明”並不少, 證明你媽是你媽, 證明你還活著, 證明你是正常人, 證明你的兒子是男的……正是由於部分單位不人性化的“奇葩要求”, 才讓老百姓也被迫來開具這些“奇葩證明”。 去年8月份, 公安部、教育部、國家民委、民政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規定從2016年9月1日開始, 派出所將不再開具公民性別、親屬關係等20項證明,
“奇葩“的“死亡證明”讓派出所民警犯難:“有困難找員警”不假, 要說身份證丟了, 戶口名簿丟了, 甚至人“丟”了, 派出所都能幫忙解決, 但來開“死亡證明”的還是頭一回聽說。 原來, 該居民女兒的外祖母昨天去世了, 按常理, 女兒應當回家奔喪。 但該居民女兒所任職的公司為了防止員工不誠信請假, 規定如有員工家屬過世, 需要請喪假的, 需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才能請假, 否則將按曠工處理, 影響全年的年終獎金。 無奈之下, 自己只好來派出所希望能替女兒開個證明。 “我岳母昨天去世了, 拿不到證明, 我女兒今天都還在上班。
一邊是人之常情的需要, 一邊是無據可依的證明, 這可把民警難為得夠嗆。 在調查事情真相後, 民警準備通過電話聯繫對方公司為居民女兒作證, 但該女子擔心電話溝通不能讓公司領導相信, 仍請求派出所為她開具一張書面證明。 不得已, 民警們只能在職權範圍內採取了一個變通的做法:註銷戶口。 於是趕緊讓該居民回家將戶口本帶來, 依照法定程式給死者登出戶口後, 將戶口本送至女兒公司, 使其得以順利回家奔喪。
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 原號碼不變, 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 第18位是校驗碼, 採用11進制, 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 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 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 派出所也不知情。 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 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名簿等合法證件, 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 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 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 派出所不知情。 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 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 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丟失即予辦理,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 派出所不知情。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 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 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 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 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 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