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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推進破產審判工作、妥善處理“僵屍企業”有關情況

8月3日上午10:00,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人民法院依法推進破產審判工作, 妥善處理"僵屍企業"有關情況。 本次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出席發佈會通報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提問:

請問賀庭長, 剛才您說到處置“僵屍企業”是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牛鼻子, 我們運用破產方式來處置“僵屍企業”有哪些特殊的意義和作用呢?

[賀小榮]:

去年以來, 中央多次強調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 並將其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牛鼻子”。 在處置“僵屍企業”的多種方式中, 破產機制與法治化、市場化要求完全相符, 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義和作用:

第一, 可以徹底解決圍繞“僵屍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 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破產企業往往債務纏身、經營乏力, 甚至還有連環擔保、相互擔保等債務, 如果不及時有效清理, 極易形成行業性、區域性金融危機。 儘早使“僵屍企業”進入破產程式, 可以整體了結企業債務鏈條, 一攬子解決由此形成的債務困局, 消彌風險傳導、防範系統性危機。

第二, 破產程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

可以雙管齊下, 既能解決僵屍企業淘汰出清問題, 也可以對具有拯救價值的企業進行挽救。

第三, 通過破產程式處置“僵屍企業”可以樹立我國依法治國的良好形象, 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 破產程式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規律的法律體現, 破產法實施狀況反映了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 也是評價一個國家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 正是基於此, 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一直將破產工作狀況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狀況、營商環境和金融風險等級的重要指標。 大力運用破產方式處置僵屍企業, 可以營造法治化、市場化的良好國際形象, 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 有利於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

中國日報記者提問:

破產審判的資訊化建設是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一大亮點, 這項工作給破產審判工作帶來了哪些變化, 有何實際意義?

賀小榮:

資訊化技術與破產審判工作不斷融合, 是我國破產審判工作的一大亮點。 通過建立破產重整案件資訊平臺、推動網上召開債權人會議、推進破產財產網上拍賣處置等三項措施, 我國破產工作產生了四大歷史性變化:

一是通過運用大資料對破產企業進行分析, 強化了企業識別標準。

二是通過召開網路債權人會議等形式, 便捷了破產程式, 降低了破產成本。

三是通過破產財產網路處置, 充分發掘破產財產的市場價值, 提高破產財產的變現價格, 實現了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是通過網上辦案, 全程留痕, 加強了對破產審判工作的監督, 有利於統一破產案件的審理標準, 有利於確保破產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

經濟日報記者提問:

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視破產重整工作, 不久前還專門召開了全國性的破產重整工作座談會。 請問破產重整在處置“僵屍企業”中發揮什麼作用?最高法院對於做好下一步的重整工作有什麼想法?

[賀小榮]:

強調破產拯救功能是現代破產法的重要標誌。 通過對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依法重整, 可以保留企業經營價值, 儘快恢復企業生產經營, 避免職工下崗失業, 防範維穩事件發生。 近年來,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破產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業方面的重要功能, 並在此理念指引下,成功審理了一系列破產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運用破產重整方式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要著重加強和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要對企業進行精准識別,挽救確有存續價值的企業,防止“僵屍企業”將重整制度作為護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來挽救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和產能的,而不是簡單、機械地保持企業存續。是否適用重整程式,要以對企業及其破產原因進行精准識別為基礎和前提。當前,要防止將重整作為單純減債的手段,特別警惕一些不具拯救價值的“僵屍企業”以重整作為護身符,借合法形式規避處置出清。

第二,要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比如,可以在正式進入重整前引導企業進行預重整,通過預重整階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談判來真實展現企業價值,然後法院在重整程式中依法對預重整階段的成果予以確認和保障。

第三,嚴格審慎適用重整計畫強制批准權。重整計畫的強制批准權體現了公權力對商業交易的強行介入,必須慎之又慎,絕不能濫用。對重整計畫經分組表決未通過、應當通過清算來退出市場的企業,必須採取果斷措施進行清算。嚴厲禁止濫用重整計畫強制批准權維繫“僵屍企業”而導致過剩產能回流。

經濟觀察報記者提問:

破產審判工作的發展離不開制度保障,請您談談下一步最高法院在破產審判制度建設方面有何打算?

[賀小榮]:

為確保破產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僵屍企業”清理,真正實現破產審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場化、常態化,制度建設是基礎。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將抓好四項制度建設,推動三大配套機制建設。

四項制度建設是指:

第一,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為破產管理人選任、履職、收費等提供制度依據,推進破產管理人工作再上新臺階。

第二,解決關聯企業破產問題。近年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審理難度也更高,但相關規則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院在前期調研基礎上已經形成了初步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三,抓緊完善破產重整制度,規範完善破產重整工作。

第四,探索建立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推動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提高破產案件審理效率。

推動三大配套機制建設是指:

第一,推動建立破產費用保障機制,切實解決無產可破案件中的經費保障問題。目前看,解決破產費用不足問題最有效的方式是財政部門撥款援助建立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對此,最高法院將進一步與相關部門協調,推動破產費用基金落實。

第二,推動建立破產稅收優惠機制。最高法院將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針對破產企業豁免債務和財產處置所得的稅收優惠制度,以激勵和引導當事人主動運用破產制度。

第三,推動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建設。破產重整成功後,企業信用不能及時修復,已經成為影響破產企業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決。下一步我們將與央行等相關部門協調,對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出臺相應政策,以解決重整成功後破產企業回歸市場的問題。

並在此理念指引下,成功審理了一系列破產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運用破產重整方式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要著重加強和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要對企業進行精准識別,挽救確有存續價值的企業,防止“僵屍企業”將重整制度作為護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來挽救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和產能的,而不是簡單、機械地保持企業存續。是否適用重整程式,要以對企業及其破產原因進行精准識別為基礎和前提。當前,要防止將重整作為單純減債的手段,特別警惕一些不具拯救價值的“僵屍企業”以重整作為護身符,借合法形式規避處置出清。

第二,要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比如,可以在正式進入重整前引導企業進行預重整,通過預重整階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談判來真實展現企業價值,然後法院在重整程式中依法對預重整階段的成果予以確認和保障。

第三,嚴格審慎適用重整計畫強制批准權。重整計畫的強制批准權體現了公權力對商業交易的強行介入,必須慎之又慎,絕不能濫用。對重整計畫經分組表決未通過、應當通過清算來退出市場的企業,必須採取果斷措施進行清算。嚴厲禁止濫用重整計畫強制批准權維繫“僵屍企業”而導致過剩產能回流。

經濟觀察報記者提問:

破產審判工作的發展離不開制度保障,請您談談下一步最高法院在破產審判制度建設方面有何打算?

[賀小榮]:

為確保破產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僵屍企業”清理,真正實現破產審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場化、常態化,制度建設是基礎。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將抓好四項制度建設,推動三大配套機制建設。

四項制度建設是指:

第一,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為破產管理人選任、履職、收費等提供制度依據,推進破產管理人工作再上新臺階。

第二,解決關聯企業破產問題。近年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審理難度也更高,但相關規則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院在前期調研基礎上已經形成了初步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三,抓緊完善破產重整制度,規範完善破產重整工作。

第四,探索建立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推動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提高破產案件審理效率。

推動三大配套機制建設是指:

第一,推動建立破產費用保障機制,切實解決無產可破案件中的經費保障問題。目前看,解決破產費用不足問題最有效的方式是財政部門撥款援助建立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對此,最高法院將進一步與相關部門協調,推動破產費用基金落實。

第二,推動建立破產稅收優惠機制。最高法院將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針對破產企業豁免債務和財產處置所得的稅收優惠制度,以激勵和引導當事人主動運用破產制度。

第三,推動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建設。破產重整成功後,企業信用不能及時修復,已經成為影響破產企業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決。下一步我們將與央行等相關部門協調,對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出臺相應政策,以解決重整成功後破產企業回歸市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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