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企業家涉嫌犯罪的現象層出不窮。 企業家犯罪不僅因“精英群體”的身份標識, 容易引起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 其在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也容易引起學界在定罪量刑上的反思。
2017年3月25日,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辦的薊門決策——“律界三十人”研討會, 從刑事辯護看產權保護, 聚焦企業家的剛強與脆弱。 與會律師、學者以推動企業犯罪刑辯進程的龔剛模案、黃光裕案等為例, 反思當前企業產權保護中呈現的司法亂象, 並呼籲社會各界都能投入到保護企業家財產產權的行動中。
“企業家看起來非常剛強, 但在受到刑事指控後非常容易脆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說, 如果不能保護企業產權, 企業家沒有信心, 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企業家在經濟活動中應有價值和功能的發揮。 資金外流、外匯匯率便問題頻出。
他認為, 從企業的刑事風險來看, 主要來源於兩個, 一是因為自身犯罪, 二是自身不犯罪但因其他事件牽涉到企業刑事訴訟裡。 如何避免企業家因其他事件牽涉到犯罪中, 如何在企業受到刑事指控時保障企業家, 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的合法產權?主持人何兵教授在薊門論壇開篇即設問。
據他介紹, 我國民營企業家被刑事追訴的比例要明顯高於國有企業家。 “根據《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統計,
“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法做了一些規定。 但實踐中, 對偵查人員搜查、扣押、凍結的監督流於形式, 搜查、扣押、凍結的範圍基本源于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 ”與會的主講嘉賓、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王亞林對實踐中涉案人產權保障的現狀評價道。
此外, 他補充:“刑事訴訟中除被追訴人、被害人之外, 其他涉案人的權利應如何保障?作為企業家天然盟友的律師應以何種身份為委託人主張產權?這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 目前關於律師能否向公權力機關為被告人主張財產產權, 立法沒有規定。 ”
而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看來,
“不過, 在實踐中最可怕的還是公權力的利益驅動, 實踐中的一些現象表明, 越是成功的企業家, 似乎越有被變形了的公權力盯住和被擠壓的風險。 把權力關到制度的籠子裡, 最要防範的是公權力的利益驅動。 ”阮齊林說。
回歸立法角度, 就產權保護方面我國刑法體現出的問題,
“對企業產權平等保護的前提是地位的平等。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鄒佳銘稱:“目前來看, 國有制經濟和非國有制經濟實際上是不平等的, 這也造成執法者和立法者在觀念上的區別對待。
對於以上提到的產權保護問題如何解決, 參與研討會的律師、學者也給出不同建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於解決的路徑持有相似觀點。 他認為, 首先要尊重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 落實刑法、刑訴法的基本精神,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將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方案裡“領導幹部干預案件需要全程記錄、通報和處分”充分兌現;“一旦查封扣押, 辦案機關就要在網上公開扣押財產,這也是最釜底抽薪的方法;建立複查和糾錯的機制,複查過程中多聽取專家、學者、律師們的意見。”
沒有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就沒有成功的經濟發展模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最後作補充總結,“一些民營企業在崛起過程中或許會有一些不規矩的做法甚至原罪,但這不應成為民企財產權被侵害的理由。”
他建議,應當採取更有力的措施遏制對民企財產權利的非法侵奪,從制度建設層面保障民營企業家人身權利和經營自由。“這其中既包括遏制公權力的濫用,也應包括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更多合法活動參與的鼓勵,使他們有更多的進行合法利益表達的途徑。”
辦案機關就要在網上公開扣押財產,這也是最釜底抽薪的方法;建立複查和糾錯的機制,複查過程中多聽取專家、學者、律師們的意見。”沒有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就沒有成功的經濟發展模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最後作補充總結,“一些民營企業在崛起過程中或許會有一些不規矩的做法甚至原罪,但這不應成為民企財產權被侵害的理由。”
他建議,應當採取更有力的措施遏制對民企財產權利的非法侵奪,從制度建設層面保障民營企業家人身權利和經營自由。“這其中既包括遏制公權力的濫用,也應包括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更多合法活動參與的鼓勵,使他們有更多的進行合法利益表達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