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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為洩憤而破壞燃氣管道

近日, 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爭吵為洩憤而破壞正在通氣的燃氣設備, 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依法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 被告人王某某在位於福鼎市山前街道的自家門前路段, 因認為福鼎市安然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然公司)鋪設的燃氣管道具有安全隱患而心生不滿, 並與該公司工作人員發生爭論。 隨後,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鋤頭挖出燃氣管道, 用螺絲刀、八角錘將正在通氣的燃氣管道鑿出一個小洞, 導致天然氣洩漏。 經安然公司採用可擕式可燃氣體溶度檢測儀檢測,

洩漏濃度為100%, 結果顯示高報警。 次日淩晨2時許, 安然公司搶修完畢。

案發後,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 無抗拒抓捕行為, 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精神鑒定, 被告人王某某案發期間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礙, 在作案過程中對自身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 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破壞正在通氣的燃氣設備,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應負刑事責任,

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屬自首, 亦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結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 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遂作出如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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