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樂樂像往常一樣放學回家, 在步行至社區兩棟樓之間的通道時, 飛來橫禍, 天降鋼板, 砸中了頭部, 造成九級傷殘。 近日, 七裡河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文中姓名為化名)
2016年5月, 王樂樂(10歲)在放學回家途中, 經過其居住的社區樓宇之間的通道時, 被堆放在高空吊籃上的鋼板組件砸中頭部。 經醫院診斷, 其額骨右側份及右側篩竇骨折, 右側額部頭皮下血腫, 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 因王樂樂及監護人與施工單位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故起訴至法院, 要求施工單位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王樂樂已年滿十周歲, 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王樂樂就讀的學校與其居住的位址為同一封閉的社區, 其完全可以獨自往返從家中至學校的這段路途, 該行為不需要必須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 對於本次的損傷, 王樂樂自身不存在過錯, 其監護人也無過錯。
施工單位將施工現場設置在居民生活社區內樓宇之間的空地上, 未進行封閉施工, 該空間存在不特定的人員流動、行走通過, 且該公司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 綜合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的狀況, 可以認定王樂樂的損傷與施工單位放置的高空吊籃元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 施工單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賠償王樂樂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3萬元。 宣判後,施工單位不服該判決, 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
近年來, 社區施工導致人、財、物損害的案子時有發生, 施工單位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 做好施工場所的安全保護工作, 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