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克隆車司機裴某通過“滴滴打車”網約並載上乘客後, 駕車發生了追尾事故, 致乘客嚴重受傷。 因知道自己駕駛的是克隆出租怕被抓, 裴某棄車而逃。 今天(8月9日)上午, 該案被告人裴某在北京朝陽法院受審。 裴某稱, 克隆車能用“滴滴打車”軟體約客是因為網路登記的車是合法的, 和他的克隆車牌子不同, 但他每次都找藉口糊弄乘客。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裴某于2017年3月8日22時5分, 在朝陽區東五環主路遠通橋南357號燈杆處, 駕駛克隆計程車由北向南行駛時, 前部追撞停靠在車行道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裴某無視交通法規, 未安全駕駛, 造成一人重傷後果, 且具有逃逸情節,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材料顯示, 該案被告人駕駛克隆計程車, 疑系通過“滴滴出行”平臺接單後發生事故, 致使乘客受傷。
“我知道車是報廢車輛, 而且是克隆出租, 心裡太害怕了, 我也沒注意到乘客受沒受傷我就跑了。 ”裴某稱, 他2009年來京打工, 幹過飯店服務員, 當年也曾因開黑車拉活被行政處罰。 1981年生的裴某還曾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於200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海澱區永定路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後來, 裴某花了17000元從另一名開克隆車的朋友楊某手中買下該肇事車輛。 剛開始他通過“掃街”的方式拉活, 後來楊某給了他一個“滴滴軟體”用於網約拉活, 但軟體註冊的車輛並非其肇事車車牌, 裴某卻仍用這個軟體拉活。 因軟體登記的司機、銀行卡並非裴某本人, 裴某並不認識軟體登記車車主, 因此網約出租所得都通過楊某轉給他, 每個月他只需給朋友800元“使用牌子錢”。
案發當晚, 裴某利用打車軟體在後海附近搶到一名客人。 “我當時太困了, 並沒有注意到前面因事故停著的大貨車, 剛上了五環就撞上了。 ”裴某稱, 當時自己被撞暈了, 貨車司機把他救了出來, 他發現手上有擦傷, 也沒注意後座女士的情況, 就跑了。
被告人裴某於今年3月16日主動投案。
據介紹, 目前該事故中重傷乘客仍在醫院治療。 但裴某表示自己家中確實沒有能力賠償。
公訴機關建議, 對裴某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