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上海7月來罰45起“高架發生事故應撤未撤”,扣多輛機動車

8月9日發生在高架道路上的一起事故, 當事人遲遲沒有撤離現場, 造成後方車行緩慢。 視頻截圖

機動車在上海高架路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

“應撤未撤”, 可能要被扣留。

據上海公安交警部門介紹, 上海公安交警部門對高架道路上發生輕微事故後“應撤未撤”的事故車輛駕駛人, 處以罰款以外, 還可依法採取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

據警方統計, 今年7月份以來,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高架支隊共查處“發生交通事故後, 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 造成交通堵塞的”違法行為共計45起。 其中, 有多起事故依法被民警扣留車輛, 待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高架上將撤未撤, 當事雙方均被扣車

2009年10月1日, 《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自行協商處理辦法》正式實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中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

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 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規定: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 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 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但是, 上海警方表示, 至今仍有少數符合“快撤”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 不能做到輕微物損事故“快處快撤”。

據交警總隊高架支隊統計, 今年7月以來, 上海高架道路已有多起發生事故後“應撤未撤”而被扣車的案例。

7月28日12時25分許, 延安高架南側近虹許路上匝道處發生了一起兩車事故。

位置正好在虹許路上、下匝道之間, 嚴重影響了車輛正常通行。

民警第一時間撥通報警人電話, 要求雙方當事人拍照, 儘快撤離至不影響交通的區域。 十幾分鐘後, 民警到達現場, 發現當事雙方仍停留在事故發生地點, 後方車行緩慢。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常式, 民警將兩車扣留。

7月29日17時許, 滬閔高架西側近虹梅立交處發生了一起兩車事故。 民警接警後, 多次與事故當事人通話, 詢問現場情況, 明確要求當事人拍照取證後撤離現場, 並告知其“應撤未撤”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17時18分, 民警到達現場, 發現兩輛事故車輛均停在一號車道, 造成後方車輛車行緩慢。 據交通事故處理常式, 民警扣留了兩輛事故車輛。

據警方分析, “應撤未撤”的事故車輛駕駛人,

主要是擔心撤離現場後“講不清楚”, 影響賠償, 因此滯留現場, 等待交警處理。

提示:可用APP中的“快處易賠”處理, 最快40分鐘獲賠

記者從警方獲悉, 遇到輕微事故, 可用“快處易賠”來解決。

“快處易賠”是上海公安交警部門與保險部門聯合推出的一項便民服務。 一旦遭遇交通事故, 當事人可打開“上海交警”APP, 找到“快處易賠”介面, 按照上面的步驟引導拍照固定證據。 其引導頁面採用圖例的方式, 簡明易懂。

警方表示, 按目前實踐, 發生事故後, 雙方下車一般耗時約3分鐘即可完成拍照;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再補充相關資訊, 大約耗時2分鐘。

由於這一系統直接連通公安交警部門和保險部門, 當事人無需再提交其他紙質證明,

雙方也只需在最後資金結算環節再碰面, 其他都可以在網上解決。 因為系統連接, 資訊周轉快, 目前使用這一方式最快只需40分鐘即獲得理賠, 一般來說兩天左右即可完成理賠。

【事故現場快處流程】

2016年6月, 上海市公安局、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共同修訂了《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實施辦法》。

第六條(事故現場線上快處流程):

發生屬於快處範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可以使用移動平臺進行交通事故線上快速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

(一)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 一方當事人使用移動平臺拍攝、上傳符合要求的事故現場影像後, 各方當事人將車輛迅速撤離事故現場;

(二)當事人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自行協商處理;

(三)當事人通過移動平臺上傳當事人身份、車輛、聯繫方式等資訊;

(四)當事人通過移動平臺根據實際過錯確定事故責任後,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能達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進行遠端定責指導。當事人不認可交通警察遠端定責意見的,應當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現場進行處置。

第七條(事故現場線下快處流程):

發生屬於快處範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無法使用移動平臺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線下快速處理:

(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當事人採取拍攝影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證據後,將車輛迅速撤離現場;

(二)當事人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自行協商處理;

(三)事故事實和成因清楚,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應填寫《協議書》,並由當事各方簽名確認;

(四)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遠端引導處置;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置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三)當事人通過移動平臺上傳當事人身份、車輛、聯繫方式等資訊;

(四)當事人通過移動平臺根據實際過錯確定事故責任後,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能達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進行遠端定責指導。當事人不認可交通警察遠端定責意見的,應當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現場進行處置。

第七條(事故現場線下快處流程):

發生屬於快處範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無法使用移動平臺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線下快速處理:

(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當事人採取拍攝影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證據後,將車輛迅速撤離現場;

(二)當事人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自行協商處理;

(三)事故事實和成因清楚,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應填寫《協議書》,並由當事各方簽名確認;

(四)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遠端引導處置;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置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